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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鹏:刑事庭前会议——细节辩护的力量和魅力(一、二、三、四)

    2023-03-05

2022年11月2日-3日,鉴于某1.8亿合同诈骗罪一案,证据材料多(共计5小推车)、案情疑难复杂、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且辩方多次申请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了相关线索与材料,符合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之法定条件,因此,此案法院依法召开庭前会议。但是,庭审中的细节却让我无法入眠,记录文字如下:

一、诉讼代理人能否出席庭前会议?
辩护人依照《出庭通知书》指定时间,准时到达法庭,我们就发现庭下坐了一位“静悄悄的女性”。也许是刑事辩护身经百战后的直觉和敏锐嗅觉使然——赶紧查阅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1条:“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我们辩方当即举手示意……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请核实庭下的人员身份信息。”
审判长问:“请问你是什么人?”
诉讼代理人:“我是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我们辩方当即回应:“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无权参加庭前会议……”
审判长问询公诉人意见,公诉人说:“我们没有意见。”
庭下的诉讼代理人:“我们是接到了法院的《出庭通知书》的,我也是从外地赶过来的,很远的(再也没有说其他话语……)。”
审判长看向我们,问我们什么意见,我们说:“鉴于此案系冤错案件、且已经经过一审、二审,目前是发回重审阶段,且受害人并未提交任何新证据等,我们不同意其参加。”
审判长:“那好吧,请诉讼代理人退庭……”
法律人不能靠直觉,虽然直觉有时很准。然,精准得落脚于具体的法律规定——有法可依,才能最有力、有礼、有节的辩护。庭前会议结束,我穷尽检索全部法律、法规,列表如下:
法律法规名称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条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第三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适用庭前会议>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五条【庭前会议参加人范围】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参加。单位犯罪案件,单位诉讼代表人一般应当参加。

通过以上列表,我们可以得出:只有四川省高院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然,根据法的效力位阶,下位法的细化规定不得超越上位法,而上位法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法解释学考察,诉讼代理人出席符合立法精神(防止庭审中断、提高庭审效率、推进庭审实质化——贯彻集中审理原则),但是,辩护人毕竟不是学者,依然探究细节、信仰法律——找到法律依据,若没有规定,权利必须要行使,这是我们对权利的宣示。
尤其在无罪辩护的冤错案件中,必须关注每一个细节,关注法庭上的每一个人、事、物,让审判长、公诉人感受到细节的力量。任何一场刑事辩护是一场“人生的救赎赛”。法庭上的权利都是争取来的,给你权利你不行使,权利就会变为一纸空文。

二、同步录音录像缺失4次——是否合法?
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有很多“病灶”(完美的诉讼制度需要子孙后代、一代一代努力完善,道阻且长……),例如:不同步开启,被搞服了再开启…
【被告人:我受到威胁了,警察骂我、威胁我,要抓我的老婆进来陪我…这是我的软肋,我心中无比痛苦、煎熬,这都不是刑讯逼供吗?
【公诉人:请被告人提供客观证据或线索材料,我们会依法查实……
【被告人:我们确实受到了威胁,要我怎么证明?机器是你们的、按钮在你们手里、停电与否都是你们说了算、场地是你们的,我当时就犹如陷入了“黑洞”……
【审判长:请提供客观证据证实你的说法…
【被告人: 若这样,判我死刑好了…
【辩护人:审判长,本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应当全程开启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每分每秒看完了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本案我的被告人有11次笔录,但是,同步录音录像只有7次,缺失4次,依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公诉人: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我们认为录音录像完整、连续,与被告人的言辞相互印证,不存在争议。
【辩护人:审判长,其一,公诉人不一定像辩护人一样,一秒一秒地全部看过审讯录像;其次,这里公诉人的回应存在“概括性、模糊性”陷阱,必须回归法律规定的细节,才能进入下个问题,此焦点问题必须解决:
为论证此焦点问题,辩护人当庭递交了详细、全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以上法律规定可得:每次录像必须全程同步,不得间断,不得剪接、删改,保持完整性。本案中缺失4次同步录音录像,显然违反以上规定,属于非法证据,依法需要排除。
进一步,田鹏律师思索——辩护药方:要解决同步录音录像的顽疾和癌变,必须启动“沉默权+律师在场权”。换言之,律师介入之前,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律师不在场的一切言辞均系非法证据——无证据资格,不得进入神圣的法庭!唯有这样,才能让刑事证据体系回归“客观证据为王”,不“轻信口供”——防止刑讯逼供,让被告人心服口服——司法办案人员才能更“有力度、有温度、有爱”地审判案件,否则,被告人持续伸冤、喊冤,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职业亦心累,回归客观证据,让人间充满爱。

三、对被告人有利的辩解不记录——是否需要排除?
【被告人:审判长,我们是无罪的,对我们有利的辩解不予记录,恳请审判长给我时间,要我详细陈述……
【公诉人:审讯过程不需要全部一字一句的记录,只要记录了核心意思,且经过被告人核对签名确认,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告人:我具有辩解权利啊,请审判长看同步录音录像,只要我辩解,侦查员就说:“我不老实……加重判处我……要我这辈子在监狱里……”,请问,这属于合法的取证吗?那直接判处我死刑算了,不需要开庭了……
【辩护人回应:审判长,刚刚公诉人说审讯录像不需要一字一句的记录,只要记录大概核心意思即可,辩护人同意公诉人的说法。然,这里依然要精细化拆分为“记录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必须一字一句的精准记录——因为司法猛如虎+摧毁他人的人生不可逆(无罪辩解的记录更应该慎之又慎、细致精准)。但是,我们一秒一秒地反复观看同步录音录像,发现被告人的辩解处——完全不记录。这就不符合法律精神了。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四、公诉人不提供《举证提纲》——辩护人如何破解?
【审判长:下面进入证据开示阶段……
【公诉人:我们想分组举证、分类举证……
【辩护人:审判长,分组举证我们没有异议,只要正式开庭前解决了我们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我们同意公诉人的举证方式和顺序,但是,请公诉人给我们一份《举证提纲》,提高庭审效率,方便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公诉人:我们不会提供《举证提纲》的,这不属于卷宗证据材料。且,那一条法律规定我们必须提供《举证提纲》?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那我们要求一证一质,一证一举,案件开庭30天,我们也无妨……我想多说一句,庭前会议的设置初衷:提高庭审效率、归纳争议焦点,把有限的庭审资料聚焦在实质争议证据、争议焦点上,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且,辩护人提交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或者三份,制作完整的《证据目录》,一切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案件事实细节,辅助合议庭精准认定案件,公诉人不提供显然不平等、不科学(不符合控辩平等对抗的司法精神、不利于查明案情)……
进一步,作为辩护人,观点、论点要落脚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穷尽法律规定的细节,辩护才能释放出无穷的魅力和力量……正如公诉人所言:“那一条法律规定,我们必须提供?”公诉人的细节捕捉,亦释放出了无穷的力量……
夜深,更多细节,留待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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