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文章 > 实务研究 > >资讯详情

田鹏:刑事庭前会议-细节辩护的力量(五)

    2023-03-05

2022年11月2日-3日,鉴于某1.8亿合同诈骗罪一案,证据材料多(共计5小推车)、案情疑难复杂、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且辩方多次申请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了相关线索与材料,符合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之法定条件,因此,此案法院依法召开庭前会议。但是,庭审中的细节却让我无法入眠,记录文字如下:

细节五诈骗类案件—转款行为地是否具有管辖权?

【审判长:我们的庭前会议这是第二次召开,希望大家明确焦点、聚焦焦点、突出焦点,控辩双方达成共识的,我们在庭审阶段就简要说明和出示。下面,我们进入下一个议题:关于管辖权问题。

【辩护人:我们对管辖权有重大异议!已经递交了3次管辖权异议申请,合议庭需要依法给予我们明确的答复。下面,我再次简要、精准地阐述我们的理由如下:

我们的案件属于“诈骗类案件”,辩护人针对管辖权问题,穷尽了检索:根据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2000.10.16,现行有效)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年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由此可得,在诈骗犯罪案件中,只有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其他公安机关一律不具有管辖的权限。即使是被害人控告案件,公安机关在受理之后,也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尤其值得注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特别提示:“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文提到的公安部《批复》依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概言之,《批复》系特别规定,应该依法严格特殊规定。

回归到本案,此案属于“诈骗”案件,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在深圳,本案应当移送深圳的公安机关处理,而不应当由x州的公安机关侦查。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异议?

【被告人:我们完全同意我们辩护人的意见,强烈反对。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回应?

【公诉人:审判长,我们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本案的犯罪地包括“行为地”,而X州系转款地、打款地,因此,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辩护人:审判长,我们需要精细、精准归纳公诉人刚刚的逻辑和法律适用错误,请书记员逐字记录。一则,我们同意公诉人说的“行为地”的一般性规定,然,本案系诈骗类案件,具有特殊规定,公诉人跳过了“第十五条第二款”之特殊规定(请审判长当庭休庭,一起翻阅明确规定)。二则,我们需要注意一个细节,本案的《立案决定书》载明的立案时间2017年5月,公诉人适用的规定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注意细节时间点“2020年”,因此,公诉人这里有逻辑陷阱——用2020年生效的法律去倒推适用2017年报案的案件,显然违反“从旧兼从轻”的法之时效普遍原理。最后,公诉人可能会反驳说《批复》系2000年的,批复内容提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年修正)早已经失效。辩护人对此并不否认,但是,《规定》(98年修正)失效,《批复》依然有效,我们必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适用+参照适用。恳请审判长明察。


夜深,停笔。

冤案必须救赎,错案必须改正,纠错防冤,辩护使命。每个人都有爸妈,也都可能是爸妈,每个人都如你我一样,亲人都在等着、盼着下班的“他”……细节里有温度、有温情、有光……细细挖掘,总有曙光,照亮回家的路……

粤ICP备19087206号-1 | Copyright © bianjianglawyer.com. 辩匠网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