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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无罪|传播淫秽物品类案件——细节辩护的力量(上篇)

    2023-03-05

接受张三的委托,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田鹏律师,担任张三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全面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认真听取被告人陈述与辩解的基础上,精研本案的事实、证据细节,依法对此案存疑无罪辩护——恳请合议庭依法立即释放被告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经验常识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张三共发布含淫秽内容帖子15篇,浏览次数逾4.7万次”——明显错误

起诉书指控“张三共发布函淫秽内容帖子15篇,浏览次数逾4.7万次”,辩护人认为,该浏览次数的计算方法选择与扣除数的认定方式明显有误。目前,公诉机关对涉案淫秽贴子的点击量数据的计算方式为直接用张三的手机点开贴子,并对浏览数量进行拍照,然后将15篇贴子的浏览数量进行简单相加,得出浏览次数逾4.7万次的点击数结论。此计算方式明显错误,论证如下:

1.泡沫放水:用户会员重复点击未予扣除,明显错误

每个人每点击一次链接就算一个点击量。也就是说,假设同一个人在同一天点击链接100次,浏览量会显示为100。回归本案细节证据:从贴子的评论情况考察,评论区多次出现同一名用户多次回复评论、多次与其他用户交流等客观事实细节。换言之,存在同一用户对贴子进行反复点击、重复点击的客观情形。

2.王婆卖瓜:淫秽网站建设者“自点击数”≠传播

此罪名的核心行为在于“传播”,必须精准探索那些行为属于“传播”行为。例如,【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69号—罗刚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裁判要旨中指出,鉴定机构可以对自点击数进行统计,统计方法为:同一设备(即特定手机型号和特定互联网IP地址)对同一页面非以正常浏览方式高密集度访问,为检验设备及网页性能的页面点击数,如通过同一互联网IP地址24小时内向同一网页发送页面请求50次以上的,为自点击,自点击≠传播,换言之,自点击不涉及淫秽图片传播。该案的主审法官亦认为:上述产生的行为人自点击数应予以扣除。

3.偷换概念:内容请求数值≠真实点击量,必须精准测算

本案中,起诉书依据张三手机网页中显示的数据来作为浏览数量的统计依据。然,在实践中,手机网页浏览次数的测算方法往往不能反映出淫秽物品的真实点击数量。我们通过检索计算机类科学文献、问询相关领域专家等,从专业技术领域攻克、论证此“指控错误”:日常生活中,百姓通常是通过网站服务器的Web访问日志来统计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但是这一数字只代表了淫秽电子信息的内容请求数,并不代表实际的点击数。此外,还需要区分普通Web网站和手机WAP网站,二者因为技术不同在计算时稍有差异。简言之,因为手机屏幕小,可能会导致浏览同一淫秽电子信息需要多次点击才能阅读完成的情况;另外,手机上网按流量计费,费用较高,所以为了节省用户上网费用,很多手机WAP网站可能会在同一页面设置多张图片,从而导致单个图片无法下载,只能作为页面的一部分被浏览,而在此情况下,一个页面被点击1次,显示在服务器上,却是所有图片均被点击1次,服务器得出的点击数是图的点击量而非页的点击量。鉴于此,辩护人认为在手机WAP上网存在上述两种情况时,均应先得出一个基本的请求数测算值。比如,需要多次点击页面才能完成同一电子信息的阅读时,如果有证据显示这是该篇电子信息的本身设置,则可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在计算请求数时按照设置倍数相应下调。在存在一页多图的情况下,也不应按照服务器显示的图的点击量,而是按照一页所载的图的数量测算出整页的请求数。换言之,由于手机屏幕能浏览的内容有限,一般有多个图片内容的贴子在加载的时候可能会多次、重复计算点击量。此外,由于贴子的评论内容较长,我们会发现,在网页上一页可以浏览完的内容,这些内容在手机端往往会被折成好几页。那么,在用户点击下一页时,浏览量必然会被重复计算。因此,在计算浏览量时,必须要先得出网页的请求数测算值,再去计算网页的浏览数量,这样的计算方法才是比较科学的。而本案中,公诉机关依据手机网页端显示出的浏览数量作为真实点击量,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4.对比论证+国际视野:在请求数测算值正确的前提下,还应扣除国外ip地址的点击数以及无效点击数,得出的数据才是最真实的浏览数量

关于国外ip点击量。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以及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而本案中,海角社区app的服务器是架设在国外的,在国外传播淫秽物品并不属于我国刑法的管辖范围。因此,在计算浏览数量时,应准确区分“国内传播”和“国外传播”的行为,对于国外IP浏览贴子的数量,不应计入本案浏览数量中。对此,【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69号—罗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裁判要旨中也提出了可行的鉴定方法,并得到司法实践的认证。即通过互联网访问的IP地址来鉴别国内用户与国外用户,ip地址与中国联通、移动、电信等IP无关的,不属于侵犯我国刑法保护客体的行为,该浏览数应予以扣除。关于无效浏览数量的问题。对于浏览数量的统计,应当是指成功且有效的浏览次数,对于无效链接和不成功的访问所产生的点击数,也应当予以扣除。本案中,由于海角社区APP网站系国外网站,使用国内ip地址访问该网页,可能存在不成功访问的情形。尤其是使用装置防火墙、杀毒软件的设备访问该网址时,基本都会被阻拦。所以,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浏览数量中,存在较多的无效浏览次数,对于这部分浏览次数,也应予以扣除,退一步,即使无法精准测算,亦应采取约数计算——作为剔除的考虑因素……

后续辩词,下篇上传……

站在夜色阑珊处,远望,意犹未尽

有时候眼睛看到的并不是真相,要多打几个问号;有时候耳朵听到的更不是真相,要多走走现场,丈量方寸、探微知著;“专家鉴定”并不总是科学与正确的,不迷信,多质疑、反复推敲、反复重构,方能发现曙光;每个人都有真爱、有善良的种子、有滚烫的浓情、有火热的梦想,只要你用善良的心、科学的制度去点燃他……概言之,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谁能保证一辈子总在做对的事,谁又一辈子天天在做错的事……法律的目的在于让人释放爱与善良,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将人关起来——人非圣贤、亦非禽兽,让制度去点燃爱的种子,人人得自由、得幸福…国家刑罚设置的目的在于挽救人心,惩罚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让人间充满爱才是刑法的实质立法精神。就像一个孩子犯错了,作为父亲,打鞭子只是“恨铁不成钢”的外在表现,浓浓的父爱才是“打”的底色和本质。尤其是案件证据存疑,案件明显有问题时,应该让被告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温情、温暖,让被告人感受到细节的力量,重建其对法治的信仰,对法律的敬畏——以后再也不会犯错,在爱的人身边,爱家人、爱他人、爱自己,发光、发热,照亮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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