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文章 > 实务研究 > >资讯详情

田鹏:如何开启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这扇门?

    2023-03-05

岁月如贼,一晃十余载。深耕刑辩,身经百战。
刑事辩护律师,为他人之生命、自由辩护,身体穿梭于看守所、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之间,思想聚焦于卷宗、法律、逻辑和经验之上。
刑事辩护律师,为他人之生命、自由辩护。时而失眠,时而不眠,时而三更夜醒。时而欣喜,时而无助。然,从未言弃。我总是告诉家属:刑事辩护乃绝处求生,不放弃,方能绝处逢生。
一、渴盼发问:我们的案件二审能开庭吗?
这么多年,有一审结束后,家属上诉继续委托二审辩护的;有二审才来委托我们辩护的;也有案件直接委托到二审的。不论那种类型的案件,若案件一审不够理想,家属总会发出灵魂拷问:田律师,我们的案件要不要继续上诉?我们的案件二审该如何打?我们的案件二审能无罪或二审能减轻几年?其实,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以上问题都不是问题,只要有事实支撑、有证据印证、有法律依据、有毅力、有恒心,干到底就完了(普京曰:生死看淡,不服就干)。
深度思考,以上问题要解决,必须全面复盘一审+二审开庭审理(不开庭,卷宗文字干瘪、冰冷,很难还原事实真相),才能更大概率让案件出现转机。然,让辩护人痛不欲生的发问来了:我们的案件二审能开庭吗?如何才能让我们的案件二审开庭?答曰:这就像买彩票——看运气。换言之,二审开庭与否,“有种赌博的无奈感”。
二、灵魂拷问:为什么二审总是不开庭?
在我国,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常态化现象,源自于法律条文理解争议、案多人少压力、司法制度约束等多重因素。囿于篇幅,本文仅从法律条文的规定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司法实践中,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三)款,案件二审必然要开庭。但是,案件数量极少。而第(一)(四)款却成为了真正“顽疾”,屡被诟病。因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没有客观认定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大。“其他应当”亦犹如丈二的和尚,让人完全摸不着头脑——完全看法官的心情。概言之,以上第(一)(四)款,让辩护人感到掉头发、夜难眠、绞尽脑汁又失眠……
三、深度追问:如何开启二审开庭这扇门?
(一)拉长时间链条——以时间换空间
对于二审案件,如果二审法官催促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词,此时不宜立即提交。因为一旦催促递交辩护词,大概率法官既不想发回重审也不想开庭审理,很可能直接裁定维持原判。概言之,辩护人何时递交辩护词(这需要大智慧、需要审时度势、斗智斗勇),必须有清晰得认识,必须拉长时间链条,才能挖掘辩护的更大空间。
根据我们的辩护经验,一般的二审案件,辩护人可能会经历如下跟法官斗智斗勇的过程和阶段,为便于形象直观展示,笔者列表如下:




以上不同阶段的总结。犹如电影回放,时不时会在司法实践中上映,望君多采撷,此物最“相似”,浅浅回顾,提炼“以时间换空间”的斗智斗勇过程。若无法争取到,最起码,我们努力过,我们不遗憾、我们始终在努力推开这扇门……
(二)家属与律师合力辩护——心在一起,必有光亮
我一直对徒弟说:刑事辩护不是律师一人的独角戏,而是家属与律师的一场大合唱,如此辩护,才会动听且有力量。
1.律师申请开庭的努力
作为辩护人,我们申请二审开庭,除了以上我们拥有的恒心、坚毅和不放弃外,还应该做如下穷尽极致的努力:
a.撰写一份简要版《xx案开庭申请法律意见书》
律师介入二审后,应尽快阅卷,针对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明显错误的事实和证据等,形成有理有据的批驳材料,迅速快递给主办法官。若主办法官没有回应,再写一份详细版《xx案开庭申请法律意见书》+简要版《阅卷笔录》,继续递交给主办法官。若还没有回应或者不同意开庭,继续撰写一份精简版《关于xx案申请开庭的法律意见书》快递给二审法院的审委会全部委员,且快递给法院院长一份。
b.撰写各种申请书,全面递交,持续递交
律师可以根据阅卷情况,向二审法院提出各种申请:调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重新鉴定、证人出庭、专家证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以提高二审法官的重视程度。
c.约见法官:全面、客观、理性表达意见,捕捉法官的倾向性意见,再次深度驳论与立论——递交申请书
以上我们律师等一段时间后,辩护人可以尝试约见法官,理性全面表达,强调案件的冤情,说明观点和要求,促使其重视。捕捉承办法官可能流露的观点,再针对性辩护。——继续撰写意见,递交申请书。
d.把“其他应当”的“模糊性“——努力成”确定性“
我们辩护人可以在二审阶段告知家属,针对案件中的“鉴定类“材料,申请中立的第三方重新鉴定,鉴定需要时间,且依法递交,争取开庭。
我们辩护人可以同步递交材料到上一级检察院、党政机关、上级法院,启动外力监督,也许《刑诉法》第234条第4款,“其他”就会降临。
2.家属的努力
家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写《一封关于冤错案件的信》等陈情材料,一般写明简要的案件背景、事实错误、申诉诉求等,事实求是的撰写。不易过长,2页为宜,言简意赅,陈述重点,邮寄给有关政法机关参考。此时,应注意一些细节:
二审时限2个月一般,因此,时间有限,为防止石沉大海,一般每10天邮寄1次,保持频率,引起重视。每次写信,可以标注清楚第几次邮寄,邮寄的第几封……邮寄给法院的同时,也可以邮寄给院长信箱,让领导看到。防止欺上瞒下(因为冤案往往欺骗领导瞒报)。
进一步,家属若发现了新的客观证据材料,需要第一时间固定、举证,并提交给辩护律师……
夜深,写到这里。
以上经验,不一定适合每个上诉案件,但是一定适合冤错案件。2020年,笔者运用此辩护方法论,为”湖北.放牛坡命案”的上诉人辩护,羁押6年,无罪释放;为”深圳.龙岗夺刀案”上诉人辩护,羁押4年7个月,无罪释放,走出看守所,家人团聚。
辩护人,分享才能发光、发热,为家属点亮一盏灯。

粤ICP备19087206号-1 | Copyright © bianjianglawyer.com. 辩匠网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