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专业与播种:一次涉毒品案件专业研判手记
2020-08-15
上午10:00,突然接到一个显示北京地区的陌生电话,电话中的家属称:“昨天她的男朋友因在淘宝上购买了40g聪明药,突然被四个便衣警察带走了……”电话中明显感受到家属慌乱与不知所措,我说:“下午14:00来律师事务所详细研判、论证,简短沟通后,她询问详细地址,前来律师楼寻医问药“。
下午14:00,家属准时来到律所,一位充满学术气息的女士出现在律师楼,说话语速很快但条理清晰、逻辑缜密,寒暄中得知其毕业于清华大学、港大在读博士。然,她的头发略显油腻、神情有些低落、眉宇中透出隐隐的焦虑和不安……
她说:“我自己一夜未睡,太惶恐了,我怎么样也想不到我相处了三年的博士男朋友居然会涉嫌毒品犯罪……坦白说,我已经询问了好几个校友律师,都说要至少1周后才能见到人,只有您电话里说“大概率明天就可以见到我男朋友”,这对我来说,不亚于溺水的人能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所以我就来见您了……”
我笑了笑说:“疫情对于国家、社会、个人都是大考,2020年是大考之年,深圳各大看守所确实需要做核酸检测才能会见,且比以往会见程序繁琐了很多。但是,专业犯罪辩护的律师会关注各个看守所会见的即时资讯。前段时间刚公布,嫌疑人只要核酸检测呈阴性,福田区、深圳市第二看守所不再需要集中隔离,律师亦可以凭借核酸检测证明,现场排队预约会见,不排除你咨询的律师不太常做犯罪辩护,也许信息更新的没有那么及时……”
寒暄过后,鉴于律师咨询计时收费,直奔主题,转入对案件的分析研判。我问家属一连串的专业法律事实细节问题:“你男朋友为什么购买聪明药?线下还是线上购买的?购买的方式是否隐秘?现金支付还是网上支付?电话号码是否实名?收货地址和快递签收人是否实名?公安人员进门时是否出示搜查证?搜查时是否查扣了‘聪明药’?查扣了多少?‘聪明药’的藏匿方式是否隐秘?公安问了他哪些问题?他有没有做毒品尿液或者毛发检测?公安人员有没有让其辨认什么人?‘聪明药’的成份是什么?”
她说:“我男朋友买来自己吃的,他偶然会说吃的是提神的药或者减肥药,因为他确实有点胖,我也就没有在意,应该就是吃的这个东西,我亲眼见到他吃过这个,他从网上购买的,他应该是用的假名字,因为淘宝收件人都是‘xx哥’(并不是故意隐瞒,而是大部分人都非实名)。但是,我不知道他卖不卖,但根据我对他的了解,他应该不是卖,因为他不缺钱。他现在跨专业做投融资业务(因不喜欢自己的专业领域,读了半年博士就不读了),天天开会压力大,吃了“聪明药”可以集中精力、抗疲劳。我从没有发现他卖这个药,应该就是自己吃的。”
随后,我又问:“男朋友是何时被带走的?”她说:“就是昨晚9:00多,已经超过24小时了,现在一点消息都没有,我就像陷入了黑洞里……”
针对以上客观情况,我根据经验判断和专业分析,建议家属再等等,不要慌乱,越慌乱越无力,越焦灼越于事无补,理性方能最大限度地救赎。
她看着我点点头,她略微舒了一口气,看到律师的收费标准,很有礼貌地问:“您的咨询费用是3000元/小时?”我说:”我们是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是律师事务所定的,不过,咨询费用我有自由裁量权。“此案我研判大概率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律师耗费太大的精力和智慧劳动,鉴于是校友介绍的,我可以考虑减免此次咨询费用,愿意帮助你度过此劫。她又问:“您现在能帮我们做什么?”我说:”律师可以全面分析、研判案情,根据经验和专业知识研判案件的走向,减轻家属心中的焦虑和痛苦,让你不再感到无助。“她接着说:“我有很多疑问,担心今晚人不出来,我又胡思乱想,我是个特别容易焦虑的人,我愿意接受律师的收费方案”。
鉴于双方达成一致,我通过家属复述的客观事实(片面的事实),为家属进行了如下精准研判与分析:
首先,从数量标准分析。我认为此案很可能会在24小时之内放人,即使被刑事拘留,也很大概率会不起诉、不批捕。“聪明药”属于新型毒品(精神管制药品的一种),10分钟前,团队详细检索了“聪明药”的化学成份(聪明药是一种神经兴奋类的西药,包括利他林、莫达非尼等成分。)顺藤摸瓜,继续检索《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实施),发现“莫达非尼”的序号为65号,属第一类精神药品。但是,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2004年实施)并没有关于莫达非尼与海洛因的换算标准。因此,即使你男朋友所购买的聪明药被认定为新型毒品,40g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目前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法不得定罪。
其次,从行为模式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贩卖、运输、制造、走私”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倘若你男朋友的目的为自己吃,刑法上意即“非法持有”,非法持有毒品构成犯罪是有数量标准的,且在证据认定上有实践困境(例如,你男朋友若哪天不高兴,自己一口全吃了,持有聪明药的数量证据就会灭失。退一万步,即使经鉴定,含有其他成分,依法构成犯罪,涉案药品数量转换折算后亦微乎其微,情节轻微。
再次,关于杳无音讯,在法律上有多重可能性。面对这种情况,请不要过于担心,如果按照我们默认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前提,最长24小时就通知家属或送看守所,如果案件疑难复杂或者说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也存疑,亦有可能会先行拘传,转而刑事拘留,最长可以限制人身自由48小时(拘传+拘留)[1]。因此,根据我们的辩护经验,24小时临近,若刑事拘留,家属又在公安机关等候,必然会当场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家属,若家属依然没有收到通知书,这不符合常理。因此,我敏锐地预判,这在法律规定上看似是符合规定的。但是,从逻辑、经验及人性视角思考,这却不符合规律,越是这种情况,田律师认为越要看到希望,没有结果就是最好的结果,此案极有可能存疑,公安机关也无法定性,所以才迟迟不给家属任何答复。当然,也不排除公安机关邮寄通知的可能性,但这种概率极小。
最后,关于行政处罚能否彻底打掉的问题。谈话中,你提到“如果你男朋友的发根和尿液中没有检测出毒品成分,只有他自己承认服用过药物,能不能认定吸食毒品的问题?”。
我认为回答此问题,需要识别问题的前提,或者此问题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推翻掉吸食是否对我有利?换言之,能否有替代性更优的解决方案?第二个层次:若民警没打你、骂你,第一反应就承认吸食,如何合理的解释呢?第三个层次:倘若推翻掉,是否会转向更坏的结论?是否会有连锁反应(犹如地震,产生次生灾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处罚法》)第72条[2],吸食、持有、向他人提供等行为都违反《处罚法》。我们深度思考一下,否定吸食,难道你想说贩卖吗?根据《刑法》规定,贩卖不论数量多少,哪怕0.0000001克都会构成犯罪,所以否定掉吸食,倘若没有发现更轻的突围路径,那否定掉它有什么意义呢?因此,否定前述言辞,必须以对我们更有利为前提,否则徒劳无功。
其次,如何作出更合理的解释?在法律上,可以尝试解释为做化学实验、理论研究等。但是,你的专业是化学专业吗?即使是此专业,也需要科研资质等证明材料。因此,这种解释亦会陷入死胡同,显然走不通。
最后,否定吸食,从常识理解,极易解读为贩卖之目的,由此会造成更严重的刑罚,因此,不仅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反而造成了更要严重的次生灾害,得不偿失。
鉴于以上理由,我从专业律师视角研判,此案极有可能违反《处罚法》第72条),处行政拘留。当然,以上分析判断,建立在家属口头的事实与证据基础之上,也许会有新的证据或者你男朋友真实的隐瞒了一些你所不知情的事实,那就会与我们的研判出现偏差,这时就需要你保持一个理性的认知和预期,你男朋不排除有被依法刑事拘留的可能性(概率极低)。
当事人家属沉默了一会儿说道:“田律师,我要给当事人家属妈妈打个电话,问问是否需要签订委托……”
我接着说:“我个人建议此案先不签订全程委托,观察一下,按照你说的客观事实,本案极有可能会释放嫌疑人,若24小时人依然没有出来,可以委托紧急会见一次,方便我们全面、准确了解案情、研判案件,然后,进一步再协商委托全程辩护事宜。”
随后,她给男朋友的家人打电话:“喂,伯母您好,我在律师事务所,我觉得这个律师很专业,分析的周密且清晰,为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可以先请田律师会见一次,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因为我们还没有结婚,需要您和伯父签授权委托材料……”
挂掉电话,她又说“费用我怎么支付给您呢?”
我告诉她:“我们律师事务所会见一次6000元,咨询费就不收取了,因为是朋友介绍的,记得告诉我师兄,对你的案件田律师进行了全面的诊断。”
后来,她想确定人是否已经送到看守所了,于是我又带着她到看守所查询,让她跟着我在看守所门口等候,我查询后告知她,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称人还没有送过来,于是,她自行前往管辖派出所进行当面询问……
晚上21:00,当事人的父母从北京程航班赶来深圳。打电话询问,想进一步听听我的意见,其父母说:“派出所不告诉我们任何信息,他们就只是说:“家属知道家人在我们这里即可,其他无可奉告。”
我解答:“您说的情况,可以理解,一则他们在侦查案件,不知道是否有同案犯,即使你们是近亲属,也不能排除通风报信、妨碍侦查的可能;二则他们也许不是办案人,派出所的民警太多,也许是真的不知道案件情况;三则不排除此案定性存疑,他们需要逐级汇报请示,需要时间。此案属于新型毒品案件,疑难复杂,也许承办人亦无法下结论,如何告诉你们呢?因此,我建议观察一下,再耐心等一等。”
他们说:“好的,田律师,我们当父母的一看孩子出事了,就慌了手脚,不知如何是好,我们就听您的,耐心等一等,要不然我们先付费给您吧?”
我说:“你们先不需要支付费用,若人确定被刑事拘留,不予释放,你们再支付会见一次的费用,但是我大概率研判,人很可能没有事,请安排自己的住宿,休息好。”
第二天早上,家属打电话来说:“行政拘留5日,田律师太感谢您了,太神了,我们要去律师所当面感谢您,请问您9:30在律师楼吗?”
我说:“这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使然,毋需这么客气。”
9:30,当事人一家来到了律师事务所,专程向田律师表达谢意。她说:“田律师,您太神了,果然按照您的预测和研判,不构成犯罪,我以前觉得法律离我很遥远,通过这件事,我对法律及律师有了新的认识和向往。您的专业素养让我钦佩。再次感谢。田律师,我们后续就不需要律师服务了,但是前天麻烦您给我们排忧解难,我们向您表达我们的谢意,这些钱还请您不要嫌弃,是我们一家人的一点心意。”
我推辞道:“既然没事,皆大欢喜,我们就不需要收取您的费用了。毕竟是朋友介绍的,我们的职责也是救赎与为家属缓解痛苦,能帮到你们我们也获得了成就感,也赢得了你们的信任与友谊,费用就算了。”
听完我的话,她说:“田律师,前天因为太着急了,多有失礼,望您海涵,太佩服您,那希望我男朋友出来,我们一起吃顿饭,向您道谢。”
我说:“好啊。”
她说:“希望我们以后能成为朋友”
我说:“我们已经是朋友了啊。”
她说:“真的吗?”眼神中露出了喜悦和幸福感
我说:“前天你的话语是伪命题。”
她说:“什么话语?我都忘记了。”
我说:“当时你说‘假如你是律师,你会故意拖延案件,这样就可以多收费’。”
她羞涩的说:“是我想多了,这次我们真是幸运,遇到了好律师。”
我说:“各行各业鱼龙混杂,暂且不论。从话语表面逻辑考察,就有些许错误之处。首先,案件如何发展的决定权不在于律师,而在于公安机关,即使有拖延,拖延案件的主体也是公安机关而非律师,律师只有专业知识,只能是救赎,岂能拖延?其次,即使律师可以违背良知,故意懈怠拖延(犹如医生卖假药),你可以立即解除,决定权在你手里;最后,我始终相信良知与善。因为,家属总会比律师聪慧,律师若欺骗家属,可瞒得了一时,但是瞒不了一个月、一年或一生,看守所里关押了太多嫌疑人,天天讨论案件,犹如专家研讨,大部分嫌疑人比律师聪慧(自律自作聪明,实则掩耳盗铃)。因此,刑事辩护的灵魂乃良知。信仰尊重专业……律师是要做口碑的……”
她立即说:“我以后到哪里都会说您,都介绍您……我以后也是要进高校的,有事帮忙您直接吩咐……”
我说:”那必须的,我们是好朋友嘛。”
我说:“你今天洗头发了吧,精神焕发。我们律师就是用专业化解心病,让家属开心一点,这就是我们最大的成就感。”
【执业感悟】辩护律师,很多时候,宁可不要3000-5000元的咨询费,看似耗费了精力和时间成本,实质上却悄然间埋下了“爱的种子”,把专业和坦诚种在了别人的心田里,守望呵护,静待花开。
进一步,辩护律师办案,犹如农民耕田播种,春天种下了种子,需要秋天才能收获,这需要时间的积累和沉淀。因此,辩护律师,随缘而行,切莫急于求成,慢下来,深耕专业,良心辩护,陪伴的路途中,福缘必然结出硕果。
下午14:00,家属准时来到律所,一位充满学术气息的女士出现在律师楼,说话语速很快但条理清晰、逻辑缜密,寒暄中得知其毕业于清华大学、港大在读博士。然,她的头发略显油腻、神情有些低落、眉宇中透出隐隐的焦虑和不安……
她说:“我自己一夜未睡,太惶恐了,我怎么样也想不到我相处了三年的博士男朋友居然会涉嫌毒品犯罪……坦白说,我已经询问了好几个校友律师,都说要至少1周后才能见到人,只有您电话里说“大概率明天就可以见到我男朋友”,这对我来说,不亚于溺水的人能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所以我就来见您了……”
我笑了笑说:“疫情对于国家、社会、个人都是大考,2020年是大考之年,深圳各大看守所确实需要做核酸检测才能会见,且比以往会见程序繁琐了很多。但是,专业犯罪辩护的律师会关注各个看守所会见的即时资讯。前段时间刚公布,嫌疑人只要核酸检测呈阴性,福田区、深圳市第二看守所不再需要集中隔离,律师亦可以凭借核酸检测证明,现场排队预约会见,不排除你咨询的律师不太常做犯罪辩护,也许信息更新的没有那么及时……”
寒暄过后,鉴于律师咨询计时收费,直奔主题,转入对案件的分析研判。我问家属一连串的专业法律事实细节问题:“你男朋友为什么购买聪明药?线下还是线上购买的?购买的方式是否隐秘?现金支付还是网上支付?电话号码是否实名?收货地址和快递签收人是否实名?公安人员进门时是否出示搜查证?搜查时是否查扣了‘聪明药’?查扣了多少?‘聪明药’的藏匿方式是否隐秘?公安问了他哪些问题?他有没有做毒品尿液或者毛发检测?公安人员有没有让其辨认什么人?‘聪明药’的成份是什么?”
她说:“我男朋友买来自己吃的,他偶然会说吃的是提神的药或者减肥药,因为他确实有点胖,我也就没有在意,应该就是吃的这个东西,我亲眼见到他吃过这个,他从网上购买的,他应该是用的假名字,因为淘宝收件人都是‘xx哥’(并不是故意隐瞒,而是大部分人都非实名)。但是,我不知道他卖不卖,但根据我对他的了解,他应该不是卖,因为他不缺钱。他现在跨专业做投融资业务(因不喜欢自己的专业领域,读了半年博士就不读了),天天开会压力大,吃了“聪明药”可以集中精力、抗疲劳。我从没有发现他卖这个药,应该就是自己吃的。”
随后,我又问:“男朋友是何时被带走的?”她说:“就是昨晚9:00多,已经超过24小时了,现在一点消息都没有,我就像陷入了黑洞里……”
针对以上客观情况,我根据经验判断和专业分析,建议家属再等等,不要慌乱,越慌乱越无力,越焦灼越于事无补,理性方能最大限度地救赎。
她看着我点点头,她略微舒了一口气,看到律师的收费标准,很有礼貌地问:“您的咨询费用是3000元/小时?”我说:”我们是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是律师事务所定的,不过,咨询费用我有自由裁量权。“此案我研判大概率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律师耗费太大的精力和智慧劳动,鉴于是校友介绍的,我可以考虑减免此次咨询费用,愿意帮助你度过此劫。她又问:“您现在能帮我们做什么?”我说:”律师可以全面分析、研判案情,根据经验和专业知识研判案件的走向,减轻家属心中的焦虑和痛苦,让你不再感到无助。“她接着说:“我有很多疑问,担心今晚人不出来,我又胡思乱想,我是个特别容易焦虑的人,我愿意接受律师的收费方案”。
鉴于双方达成一致,我通过家属复述的客观事实(片面的事实),为家属进行了如下精准研判与分析:
首先,从数量标准分析。我认为此案很可能会在24小时之内放人,即使被刑事拘留,也很大概率会不起诉、不批捕。“聪明药”属于新型毒品(精神管制药品的一种),10分钟前,团队详细检索了“聪明药”的化学成份(聪明药是一种神经兴奋类的西药,包括利他林、莫达非尼等成分。)顺藤摸瓜,继续检索《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实施),发现“莫达非尼”的序号为65号,属第一类精神药品。但是,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2004年实施)并没有关于莫达非尼与海洛因的换算标准。因此,即使你男朋友所购买的聪明药被认定为新型毒品,40g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目前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法不得定罪。
其次,从行为模式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贩卖、运输、制造、走私”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倘若你男朋友的目的为自己吃,刑法上意即“非法持有”,非法持有毒品构成犯罪是有数量标准的,且在证据认定上有实践困境(例如,你男朋友若哪天不高兴,自己一口全吃了,持有聪明药的数量证据就会灭失。退一万步,即使经鉴定,含有其他成分,依法构成犯罪,涉案药品数量转换折算后亦微乎其微,情节轻微。
再次,关于杳无音讯,在法律上有多重可能性。面对这种情况,请不要过于担心,如果按照我们默认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前提,最长24小时就通知家属或送看守所,如果案件疑难复杂或者说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也存疑,亦有可能会先行拘传,转而刑事拘留,最长可以限制人身自由48小时(拘传+拘留)[1]。因此,根据我们的辩护经验,24小时临近,若刑事拘留,家属又在公安机关等候,必然会当场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家属,若家属依然没有收到通知书,这不符合常理。因此,我敏锐地预判,这在法律规定上看似是符合规定的。但是,从逻辑、经验及人性视角思考,这却不符合规律,越是这种情况,田律师认为越要看到希望,没有结果就是最好的结果,此案极有可能存疑,公安机关也无法定性,所以才迟迟不给家属任何答复。当然,也不排除公安机关邮寄通知的可能性,但这种概率极小。
最后,关于行政处罚能否彻底打掉的问题。谈话中,你提到“如果你男朋友的发根和尿液中没有检测出毒品成分,只有他自己承认服用过药物,能不能认定吸食毒品的问题?”。
我认为回答此问题,需要识别问题的前提,或者此问题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推翻掉吸食是否对我有利?换言之,能否有替代性更优的解决方案?第二个层次:若民警没打你、骂你,第一反应就承认吸食,如何合理的解释呢?第三个层次:倘若推翻掉,是否会转向更坏的结论?是否会有连锁反应(犹如地震,产生次生灾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处罚法》)第72条[2],吸食、持有、向他人提供等行为都违反《处罚法》。我们深度思考一下,否定吸食,难道你想说贩卖吗?根据《刑法》规定,贩卖不论数量多少,哪怕0.0000001克都会构成犯罪,所以否定掉吸食,倘若没有发现更轻的突围路径,那否定掉它有什么意义呢?因此,否定前述言辞,必须以对我们更有利为前提,否则徒劳无功。
其次,如何作出更合理的解释?在法律上,可以尝试解释为做化学实验、理论研究等。但是,你的专业是化学专业吗?即使是此专业,也需要科研资质等证明材料。因此,这种解释亦会陷入死胡同,显然走不通。
最后,否定吸食,从常识理解,极易解读为贩卖之目的,由此会造成更严重的刑罚,因此,不仅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反而造成了更要严重的次生灾害,得不偿失。
鉴于以上理由,我从专业律师视角研判,此案极有可能违反《处罚法》第72条),处行政拘留。当然,以上分析判断,建立在家属口头的事实与证据基础之上,也许会有新的证据或者你男朋友真实的隐瞒了一些你所不知情的事实,那就会与我们的研判出现偏差,这时就需要你保持一个理性的认知和预期,你男朋不排除有被依法刑事拘留的可能性(概率极低)。
当事人家属沉默了一会儿说道:“田律师,我要给当事人家属妈妈打个电话,问问是否需要签订委托……”
我接着说:“我个人建议此案先不签订全程委托,观察一下,按照你说的客观事实,本案极有可能会释放嫌疑人,若24小时人依然没有出来,可以委托紧急会见一次,方便我们全面、准确了解案情、研判案件,然后,进一步再协商委托全程辩护事宜。”
随后,她给男朋友的家人打电话:“喂,伯母您好,我在律师事务所,我觉得这个律师很专业,分析的周密且清晰,为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可以先请田律师会见一次,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因为我们还没有结婚,需要您和伯父签授权委托材料……”
挂掉电话,她又说“费用我怎么支付给您呢?”
我告诉她:“我们律师事务所会见一次6000元,咨询费就不收取了,因为是朋友介绍的,记得告诉我师兄,对你的案件田律师进行了全面的诊断。”
后来,她想确定人是否已经送到看守所了,于是我又带着她到看守所查询,让她跟着我在看守所门口等候,我查询后告知她,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称人还没有送过来,于是,她自行前往管辖派出所进行当面询问……
晚上21:00,当事人的父母从北京程航班赶来深圳。打电话询问,想进一步听听我的意见,其父母说:“派出所不告诉我们任何信息,他们就只是说:“家属知道家人在我们这里即可,其他无可奉告。”
我解答:“您说的情况,可以理解,一则他们在侦查案件,不知道是否有同案犯,即使你们是近亲属,也不能排除通风报信、妨碍侦查的可能;二则他们也许不是办案人,派出所的民警太多,也许是真的不知道案件情况;三则不排除此案定性存疑,他们需要逐级汇报请示,需要时间。此案属于新型毒品案件,疑难复杂,也许承办人亦无法下结论,如何告诉你们呢?因此,我建议观察一下,再耐心等一等。”
他们说:“好的,田律师,我们当父母的一看孩子出事了,就慌了手脚,不知如何是好,我们就听您的,耐心等一等,要不然我们先付费给您吧?”
我说:“你们先不需要支付费用,若人确定被刑事拘留,不予释放,你们再支付会见一次的费用,但是我大概率研判,人很可能没有事,请安排自己的住宿,休息好。”
第二天早上,家属打电话来说:“行政拘留5日,田律师太感谢您了,太神了,我们要去律师所当面感谢您,请问您9:30在律师楼吗?”
我说:“这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使然,毋需这么客气。”
9:30,当事人一家来到了律师事务所,专程向田律师表达谢意。她说:“田律师,您太神了,果然按照您的预测和研判,不构成犯罪,我以前觉得法律离我很遥远,通过这件事,我对法律及律师有了新的认识和向往。您的专业素养让我钦佩。再次感谢。田律师,我们后续就不需要律师服务了,但是前天麻烦您给我们排忧解难,我们向您表达我们的谢意,这些钱还请您不要嫌弃,是我们一家人的一点心意。”
我推辞道:“既然没事,皆大欢喜,我们就不需要收取您的费用了。毕竟是朋友介绍的,我们的职责也是救赎与为家属缓解痛苦,能帮到你们我们也获得了成就感,也赢得了你们的信任与友谊,费用就算了。”
听完我的话,她说:“田律师,前天因为太着急了,多有失礼,望您海涵,太佩服您,那希望我男朋友出来,我们一起吃顿饭,向您道谢。”
我说:“好啊。”
她说:“希望我们以后能成为朋友”
我说:“我们已经是朋友了啊。”
她说:“真的吗?”眼神中露出了喜悦和幸福感
我说:“前天你的话语是伪命题。”
她说:“什么话语?我都忘记了。”
我说:“当时你说‘假如你是律师,你会故意拖延案件,这样就可以多收费’。”
她羞涩的说:“是我想多了,这次我们真是幸运,遇到了好律师。”
我说:“各行各业鱼龙混杂,暂且不论。从话语表面逻辑考察,就有些许错误之处。首先,案件如何发展的决定权不在于律师,而在于公安机关,即使有拖延,拖延案件的主体也是公安机关而非律师,律师只有专业知识,只能是救赎,岂能拖延?其次,即使律师可以违背良知,故意懈怠拖延(犹如医生卖假药),你可以立即解除,决定权在你手里;最后,我始终相信良知与善。因为,家属总会比律师聪慧,律师若欺骗家属,可瞒得了一时,但是瞒不了一个月、一年或一生,看守所里关押了太多嫌疑人,天天讨论案件,犹如专家研讨,大部分嫌疑人比律师聪慧(自律自作聪明,实则掩耳盗铃)。因此,刑事辩护的灵魂乃良知。信仰尊重专业……律师是要做口碑的……”
她立即说:“我以后到哪里都会说您,都介绍您……我以后也是要进高校的,有事帮忙您直接吩咐……”
我说:”那必须的,我们是好朋友嘛。”
我说:“你今天洗头发了吧,精神焕发。我们律师就是用专业化解心病,让家属开心一点,这就是我们最大的成就感。”
【执业感悟】辩护律师,很多时候,宁可不要3000-5000元的咨询费,看似耗费了精力和时间成本,实质上却悄然间埋下了“爱的种子”,把专业和坦诚种在了别人的心田里,守望呵护,静待花开。
进一步,辩护律师办案,犹如农民耕田播种,春天种下了种子,需要秋天才能收获,这需要时间的积累和沉淀。因此,辩护律师,随缘而行,切莫急于求成,慢下来,深耕专业,良心辩护,陪伴的路途中,福缘必然结出硕果。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76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第122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123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