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文章 > 实务研究 > >资讯详情

走访现场|打捞冰冷的卷宗里被遗漏的“辩护宝藏”

    2020-06-12

刑事辩护犹如打拳击,赛场上不按照套路出拳或乱打拳、打空拳,都是软弱无力的,其实,有时候拳打多了,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会被打花拳迷晕,换言之,辩护律师本已抓住核心辩护策略和突破口,由于打太多与案件争议焦点不紧密的软拳而稀释掉“核心辩点“。因此,辩护人在某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的案件中,要换位思考,思考法官在思考什么?法官关心的焦点是什么?有没有法官没有想到的“致命”辩护点——一拳致命,如有,辩护人理直气柔地向法庭提出1-2点足矣。当然,以上提到的辩护方法论和策略仅限于“案件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除外。下面的案件,在很多辩护律师看来已经无回天之力,辩护人在论证、推翻、再重建地研判过程中,也建议家属做有罪罪轻辩护,但是,我们走访现场后发现,从事冻品走私的行业链条领域,现场积水溅湿了辩护人的皮鞋,由此瞬间捕捉到了辩护的核心突破口和灵感,以下为辩护“冻品走私案”的辩护词截取与摘要。仅供此类案件的家属及律师同行参考:

 
一、冰冻货物应当扣除“冰水”等毛重,本案是否达到法定5吨的涉案重量,依然存疑,依法不构成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起刑点为重量应在5吨以上,或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而本案中存在重量虚高的情况,而数额又未进行司法鉴定,应视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定无罪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由此可见,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起刑点在重量上,应在5吨以上。

而本案中,司法鉴定的结果为4800千克美国冻鸡爪+000千克俄罗斯冻猪耳,总共5.8吨。根据生活常识可知,由于航运速度较慢,考量到食品类货物存在变质的风险,造成货物损耗,在海航中针对此类商品会采取加冰冷冻的方式,降低酶的活性,抑制细菌生长,以此减慢食物腐化的过程。辩护人根据现场所拍摄照片(证据卷,64页-75页)所示,涉案食物无一不采用此法保鲜,而这样的保鲜方法无疑大幅会增加货物的重量,且由于鸡爪的形状并不规则,装箱后,内部仍有较大空间和间隙,为了减少食物直接接触空气的面积,以及使箱内所有鸡爪受冻均匀,内部所冻的冰往往更碎、更多,加之水在常态下为液体,可以最大限度的填充空间。从冻品的比例视角考察,该案中,5.8吨的总重量有4.8吨的比重是源于冻鸡爪(不规则、间隙大),这无疑放大了该案保鲜所用冰的重量。而本案的鉴定中,并未排除此种保鲜方法之影响。
进一步思考和探究,根据本案的司法鉴定所示(证据卷,57-61页),鉴定时间虽然在2019年10月31日,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了27天时间,正常情况下食物已经解冻,水分已经流失(纯冻品的净重),辩护人也认为重量正常(已经放弃了此辩护突破口),然而。再次翻阅卷宗却发现——鉴定地点却是华南冷库,因此可以看出鉴定时,该批货物的重量仍未脱水,并未排除上述冰冻积水的重量影响。

综上,由于法律规定的起刑点为5吨,而在本案中称重后总计总量为5.8吨,相差本身不大,此种情况下,贸然排除特别保鲜方式对货物实际重量的影响,会侵犯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辩护人认为确有不当之处。
(辩护词部分截取,待续……)

粤ICP备19087206号-1 | Copyright © bianjianglawyer.com. 辩匠网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