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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之《固体废物鉴别报告》审查要点 ——以某“走私轮胎热解油”案为例

    2020-01-18

       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的今天,打击“洋垃圾”入境已经成为海关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因此,以“废物”为对象的走私犯罪,在司法领域中屡见不鲜,成为当下实务工作中值得关注的领域,而对于废物属性的鉴别,更是成为此类犯罪是否成立的核心依据。
       2019年2月20日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3条”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规定:“会议认为,根据《环境解释》的规定精神,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上述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据此,笔者认为在涉“废物”犯罪中,对涉案物品进行“废物鉴定”并非必要程序,但从实务工作中笔者发现,此类案件一旦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所出具的《固体废物鉴别报告书》往往成为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不同种类、性质和危险性的固体废物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因此,准确鉴别和认定涉嫌走私废物的种类、性质,关系到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辩护具有决定性意义,更甚者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笔者以经办的一起“走私轮胎热解油”构成走私废物罪一案为例,对《固体废物鉴别报告》审查要点进行梳理,与诸位同侪商榷。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Z某以深圳市某进出口公司名义,通过深圳市某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轮胎热解油”25吨。期间,Z某在未取得实际商品参数的情况下,通过某报关行向海关提供先前报关进口的“热解油”数据申报进口。蛇口海关查验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并取样送广州海关化验中心检验。同年,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反馈:送检样品“疑为固体废物”,建议送固废鉴别结构进行固废鉴定。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验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对该批货物进行鉴定,出具《固体废物鉴别报告》显示,上述25吨轮胎热解油为【其他废油】(海关编码为2710990000),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Z某遂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逮捕。
       笔者介入本案后,通过阅卷并查阅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后认为,本案中涉案“轮胎热解油”《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以下简称《固废鉴别报告》)存在多处瑕疵,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笔者现以本案《固废鉴别报告》为例,将审查要点整理如下:
一、《固体废物鉴别报告》之出具主体资质审查

      “固体废物”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物质形式,对其是否具有利用价值需要进行理化性状与经济价值综合研判,需要通过固体废物鉴别程序,进而得出是否为“固体废物”的结论。而在刑事实务中,鉴定资质资格问题是所有鉴定意见审查的首要环节,是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先导条件。因此,固体废物鉴别报告的出具主体需要具有更加严格的资质资历条件,具有更加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条件。对此,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检测机构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通知》(环发【2008】18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推荐固体废物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017】287号通知),对于固体废物鉴别机构名单进行明确规定,笔者现将当下能够进行固体废物鉴别工作机构全部整理如下:
序号 固体废物鉴别机构
1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2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3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4 亚洲太平洋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
5 广州海关化验中心
6 天津海关化验中心
7 大连海关化验中心
8 上海海关化验中心
9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
10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1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2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3 天津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14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检测中心
15 广西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16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检疫技术中心
17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和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18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9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20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废物鉴别”工作只能由上述机构承担,进行废物检验鉴定,出具《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除此之外,其他机构均不得出具对涉案“废物”的属性鉴别报告(辩护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参照此表格比对分析,不会有任何遗漏,可放心参照适用,笔者会时时更新)。
       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于所属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授予“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资格”只有具备资格的工作人员才能够进行进口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换言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属的固体废物鉴别工作,需 要符合“机构资质+人员资质”的双重条件方可进行。
        回归到本案中,针对涉案的“轮胎热解油”进行检验检测的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具有“固体废物”检验检测的资质条件;进行检验检测的鉴别人员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取得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8】537号文件)取得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资格。因此,本案涉案“轮胎热解油”《固废鉴别报告》的出具主体和鉴定人员均具有资质,笔者对此鉴别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固体废物鉴别报告》之实体内容审查要点
       在对固体废物鉴别机构和鉴别人员的资质问题进行审查后,笔者认为,应当着重对固体废物鉴别报告的鉴别程序进行认真分析,进行实体审查。现阶段,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主要依据文件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质 检总局于2008年1月21日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以下简称《鉴别程序(试行)》),对于固体废物的鉴别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笔者依据《鉴别程序(试行)》的规定,对进口物品固体废物鉴别报告的实体程序进行审查。具体步骤如下:
(一)取样过程之审查
       根据《鉴别报告》的鉴别依据——《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规则的通知》附件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规定:“2.4样品是指从整批进口物品中提取并能代表整批物品特性的需要鉴别的对象。”因此,送检样品必须能够代表整批进口货物的特征,鉴别的结果才具有证明力。更进一步说明,对《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的实体审查,首先要对“取样”程序进行审查: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3.1 送样
(1)委托方可将鉴别样品直接送交或者邮寄给鉴别机构。特殊情况下,鉴别机构可派人进行口岸现场取样。
(2)鉴别样品要满足鉴别工作的需要,包装必须完好,各个独立的样品不能由于包装的缺陷导致相互混合或者受到污染,否则,应重新送样。
(3)送样同时要移交委托鉴别函,写明样品名称、来源、委托鉴别的原因、基本要求、联系人、联系方式、时间等,单位委托函要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委托函要有签名。
(4)委托方送样时必须说明样品是第一次鉴别还是重新鉴别。
(5)通常,鉴别机构同意接收样品时,委托方应支付鉴别技术服务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取样,当场封存样品,同时填制《取样记录单》。样品一式两份,一份送抵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另一份留存海关备查。” 可知,海关工作人员取样应当遵循操作规范,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而现行有效的取样技术规范为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该规范对于不同形态(固态、气态、液态)的固体废物,规定了不同的取样制样工具、程序、方法和技术指标。
      因此,涉案物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对“取样”环节的审查应当围绕以下3点:
     1. 取样的全部过程应当符合《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的技术规范要求,样品能够代表整批物品之特性;
     2. 是海关工作人员取样送检的,要对《取样记录单》进行审查,审查取样的过程、方式方法等流程是否符合上述规范之要求;
     3. 审查《固废鉴别报告》是否将委托鉴别函作为附件,审查样品名称、来源、委托鉴别的原因、基本要求、联系人、联系方式、时间等,单位委托函是否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委托函是否有签名等事项。
       回归到本案中,笔者对于涉案的“轮胎热解油”的《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鉴定证书》、《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进行审查,未发现送检样品的取样记录单、取样过程、取样方式、委托鉴别函等相关内容,仅是在鉴别报告中简要叙述,如下图所示:
        而本案涉案的“轮胎热解油”系多种类组分混合物,取样样品是否从整批进口物品中提取并能代表整批物品特性,将严重影响鉴别的客观性、科学性。根据本案涉案“轮胎热解油”申报入境时海关化验证书显示,本案涉案“轮胎热解油”的成分为:多种芳烃、双戊烯、烷烃类物质。
      笔者根据最基础的化学知识可以明确:不同种类的物质分子因组成元素和原子数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密度,进而在静止的储存摆放过程中因重力作用产生分层、沉降。经查询有关资料信息,芳烃类物质的物理密度为0.84-0.89克/毫升,双戊烯的物理密度为0.844克/毫升,烷烃类物质的物理密度为0.5-0.77克/毫升。本案中,涉案的物品采取油袋封装方式运输储存,在重力作用下必然会出现不同化学物质的分层。因此,取样需要全面、充分,如果取样、制样无法代表涉案货物的整体属性,就无法对涉案货物的最终定性进行科学、严密地证明。
       此外,《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对于采样方法的规定,不同种类、性状的物品应当采用适当的采样、取样方法。例如:简单随机采样法、系统采样法、分层采样法、两段采样法、权威采样法等等不一而足。而现有证据并不能体现海关缉私部门的取样方式、取样方法。
       综上,在本案中,笔者对于涉案“轮胎热解油”《固废鉴别报告》的“取样”环节进行审查后,未发现送检样品的取样记录单、取样过程、取样方式、取样次数、委托鉴别函等相关内容,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取样样品能够代表涉案货物的整体属性。因此,笔者认为本案涉案物品的“取样”过程笼统、模糊,样品的来源、属性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
(二)收样过程之审查
       在取样送检后,鉴别机构首先要对样品进行收样工作,对于此环节应当严格依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规定进行: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3.2 收样
(1)鉴别机构对同一批物品来源的样品,原则上不应接受委托方同时委托不同鉴别机构的鉴别。
(2)鉴别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接收鉴别样品,每次接收样品应进行登记并保存样品的相关资料信息,记录样品来源、进口物品数量、委托方、送样人、收样日期等;直接送样时,送样人应对登记内容签字确认。
(3)预计样品无法满足鉴别工作的需要时,暂不能接受委托。
(4)收取样品时应告诉委托方或送样人所需鉴别工作周期,并妥善保管收取的样品和委托函等资料。
(5)对不能接受委托鉴别的情况应说明理由,对收取的鉴别费用应出具收款凭证。
(6)对已经接收的样品,如果出现不能鉴别的情况,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委托方或送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收取的费用。
       通过上述对“收样”程序的规定,在这一环节应当着重审查:鉴别机构是否记录对样品进行登记并保存的相关资料信息,样品的来源、进口物品数量、委托方、送样人、收样日期等要素,对于直接送样检测的,还应当有送样人对登记内容的签字确认
       虽然上述并非是《<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写基本要求》明确规定必须附件的要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又根据”鉴定意见”所应当具有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笔者认为,对于“收样”过程所涉及到的要件信息,应当着重审查,鉴别机构未随《固废鉴别报告》移送提交的,应当申请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调取、补充。
回归到本案中,笔者对于涉案“轮胎热解油”的全部鉴别文件进行梳理后,并未发现鉴别机构对“收样”过程中所应当具有的实体要件,进行随卷移送或者附件,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也违背了“鉴定意见”所应当具有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基本要求。据此,笔者向案件承办机关多次反映,要求本案“轮胎热解油”的鉴别机构对上述文件信息进行披露或者补充、补正。
(三)实验与综合分析过程之审查
       固体废物与其他工业产品相比,事实上仍具有再次利用或使用的价值,因此需要通过严格的实验过程与综合分析过程对涉案物品进行全面认定,实验与综合分析过程应当是《固废鉴别报告》审查的重中之重。在这一环节,笔者认为,对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涉案物品,应当严格参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之规定,进行科学的实验与充分的综合分析: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3.3 实验和综合分析
(1)接收样品后,鉴别机构应着手启动鉴别工作,包括查找资料、确定实验方案、进行实验准备、联系相关实验单位、联系相关专家等。
(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样品相关信息和样品表现特征查找必要的资料,如国外加工工艺、国内加工工艺、产品或产物特性、副产物或废物产生过程或来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手册、废物特性、废物依据等。
(3)根据样品名称、特征和查找的相关资料确定初步的实验方案,实验方案要围绕委托要求和样品特征来做,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和固体废物特性
(4)实验分析应首先立足于鉴别机构自身的实验条件,尽量独立完成鉴别工作。鉴别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实验室和仪器以及人员,应获得相关的实验资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5)当鉴别机构本身不具有实验条件时,可将样品再委托专门实验室、分析测试机构进行分析,但应首先选择具有对外服务资质的实验和分析机构,在难以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专业研究机构进行样品的特征分析。
(6)鉴别过程中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必要时应出具署名的专家意见。
(7)进行必要的补充实验和分析
       由于科学实验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公众、甚至是司法人员都无法完全理解并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术。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固废鉴别报告》的“实验和综合分析”过程进行审查,应当结合涉案物品属性与基本科学常识,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从而对涉案物品得出符合法律、符合常识的客观判断:
1. 鉴别机构是否查找必要的资料;
2. 是否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和固体废物特性制定相应的实验方案;
3. 是否全面分析样品性状;
4. 是否对样品进行综合检测与理化分析等核心要素。
       回归到本案中,笔者对涉案“轮胎热解油”的《固废鉴别报告》进行质核审查后发现,该鉴别报告存在缺少实验过程表述;实验方法选取不当;只进行物理检测,未做化学成分分析;未标明送检样品的主要成分及含量等问题,违反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本案《固废鉴别报告》的鉴别依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的规定:“3.3实验和综合分析 (3)根据样品名称、特征和查找的相关资料确定初步的实验方案,实验方案要紧密围绕委托要求和样品特征来做,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和固体废物特性”,而《固废鉴别报告》仅是在“鉴别结果”部分对实验过程简单表述,未对实验方案、实验过程进行详细说明;
       其次,《固废鉴别报告》在“鉴别结果”部分注明:“5.按照《GB 25989-2010炉用燃料油》标准对该样品进行检验时,发现闭口闪点在仪器所能设置的最低温度(30℃)时就已经闪火,与标准中规定的不低于55℃的要求相差较大,因而不符合该标准的要求,该油品作为炉用燃料油燃料油使用时,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进而得出“所申请检测的样品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名称为:其他废油”的结论。笔者经查阅《GB 25989-2010炉用燃料油》的适用范围后发现,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以石油为原料制得的两类6个牌号炉用燃料油产品”,而本案涉案的货物是由橡胶制品(废轮胎)热解产出,并非是以石油原料制得,即使本案涉案的物品属于“USED OIL”即废油,也应当按照废油形成前原产品的相关检测标准(矿物油、润滑油、机油等)进行,不能一概以“燃料油检测标准”为检测依据;
       再次,采用《GB 25989-2010炉用燃料油》标准进行检测,仅仅以闭口闪点未达到规定温度,而做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名称为:其他废油”的结论,明显逻辑错误。笔者经检索资料发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有以汽油为燃料的汽油炉使用,而标准汽油闪点温度为“-50-20℃”,远低于《固废鉴别报告》采用的《GB 25989-2010炉用燃料油》标准规定的“55℃”,以《固废鉴别报告》之逻辑,便可以得出汽油也是“固体废物”的荒谬结论。因此,本案《固废鉴别报告》采取的实验方法显著不当;
       另外,《固废鉴别报告》只在“附表:检测项目与结果”部分,对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结果进行了说明,笔者注意到,该检测项目与结果仅是在物理特性上对样品进行了检测,而未对样品的化学成分、主要成分含量进行检测分析。
        根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的规定:“3.4判定 (3)如委托方需要明确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口废物或限制进口废物时,鉴别机构应明确样品的进口废物属性,并标明其主要成分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固废鉴别报告》中,鉴别机构应当对送检样品的化学组成成分进行检测,并对主要成分含量进行明确说明。简言之,只有厘清样品的化学组成成分和具体含量才能够证明涉案货物的具体属性——是正常的工业产品还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轮胎热解油”之《固废鉴别报告》缺少实验过程,实验方法选取不当,只进行物理检测,未做化学成分分析,未标明送检样品的主要成分及含量。换言之,《固废鉴别报告》未对送检样品进行化学品定性,就得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名称为:其他废油”的结论,明显违反《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程序要求。
(四)判定过程之审查
       根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相关规定,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需要具有严格的判定过程: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3.4 判定
(1)根据查阅的资料、实验数据、结果或现象、专家咨询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原则和步骤对鉴别样品的属性进行判定
(2)原则上应明确样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3)如委托方需要明确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口废物或限制进口废物时,鉴别机构应明确样品的进口废物属性,并标明其主要成分或主要成分含量。
       笔者特别提示:《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已于2017年11月24日经《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废止。目前对于固体废物鉴别工作的主要参照文件为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通则对于固体废物的鉴别标准和相关术语进行了相关界定,但未规定具体的鉴别程序和技术流程。经过检索,笔者暂未发现国家对于固体废物鉴别工作发布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现阶段的《固体废物鉴别报告》是否不再要求具有综合分析、判定的过程,暂未有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属于空白地带。但笔者认为《固体废物鉴别报告》应当具有综合分析、说理、判定的过程,这是“鉴定意见类文件”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必然要求,因此对《固体废物鉴别报告》应当着重审查:
       是否具有综合分析、说理等一系列的判定过程,是否具有文字性、结论性的描述。
       回归到本案中,本案的案发时间为2017年1月,涉案“轮胎热解油”《固废鉴别报告》出具时间为2017年7月X日,彼时《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仍然有效,故笔者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规定,发现固体废物的认定需要经过严格的分析论证,有详细的流程图进行规定,现摘录如下:
       笔者注意到,如前所述,本案《固废鉴别报告》仅在“鉴别结果”部分对鉴别过程进行简单描述,草草得出“固废”结论,缺少综合分析和判定的过程。因此,《固废鉴别报告》应当对送检样品属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分析和判定,需要进行详实充分的论证过程,参照上述流程图示进行层层分析,层层论证才能得出是否为“固体废物”之结论。本案涉案“轮胎热解油”的固废鉴别工作,显然草率并缺少说理过程,合法性存疑。

三、《固体废物鉴别报告》之形式审查
       在对《固废鉴别报告》进行实体审查之后,根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于《固废鉴别报告》的编写同样有明确规定,因此还需要对《固废鉴别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3.5 编写报告
(1)编写《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基本要求见附件。
(2)鉴别报告要有报告编号、兼备机构名称、单位负责人、完成时间、编写人签字、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编号规则见附件。
(3)鉴别结论应对并只对来样负责。
《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写基本要求
1、前言 
鉴别样品来源和鉴别目的。
2、实验
实验方法或依据,实验数据、结果和现象。
3、综合分析和判定 
分析论据、引用的资料及来源,按照《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原则和步骤对鉴别样品的属性进行判定的过程。
4、结论
结论应简明扼要,明确样品的进口物品属性和固体废物属性,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明确进口废物属性。
5、附件 
委托函、委托实验报告、专家意见等。
6、报告编号规则
鉴别报告编号为10位,前4位表示年号,5~8 位表示鉴别顺序号,9~10位表示鉴别机构号。鉴别机构号“HB”表示环保系统的鉴别机构,“HG”表示海关系统的鉴别机构,“ZJ”表示检验系统的鉴别机构。
例如:20080001HB表示环保系统鉴别机构2008年第1号报告,20080001HG 表示海关系统鉴别机构2008年第1号报告,20080001ZJ表示检验系统鉴别机构第1号报告
       通过上述规定,对于《固废鉴别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应当围绕以下两点展开:
1. 审查鉴别报告编号、鉴别机构名称、单位负责人、完成时间、编写人签字、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等形式要件是否齐备;
2. 审查鉴别报告是否符合《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写基本要求,是否具有“前言”、“实验”、“综合分析和判定”、“结论”、“附件”、“报告编号规则”等要件,各要件是否满足相应要求。
       回归到本案中,笔者通过对本案涉案“轮胎热解油”《固废鉴别报告》鉴定依据文件进行梳理质核后发现,该《固废鉴别报告》有多处内容不符合《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写基本要求之规定,虽然对本案涉案物品的属性鉴别这一核心环节无实质性影响,但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进行使用,仍需鉴别机构作为合理解释或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1. 《固废鉴别报告》未附委托函、委托实验报告
     《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写基本要求规定:“5.附件 委托函、委托实验报告、专家意见等,”由此可知,《固废鉴别报告》必须将委托函、委托实验报告等文件,作为《固废鉴别报告》的附件,一起向侦查机关移送。而本案中涉案“轮胎热解油”《固废鉴别报告》仅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发【2008】18号文件《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中附件一即鉴别机构名单和鉴定人员资质名单作为附件部分附后,而未对委托函、委托实验报告、《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等必备手续或者鉴定依据作为附件附后,违反程序规定。
2. 《固废鉴别报告》编号不符合《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规定
       根据《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写基本要求,鉴别报告的编号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则:“鉴别报告编号为10位,前四位表示年号,5~8位表示鉴别序号,9~10位表示鉴别机构号。鉴别机构号HB表示环保系统的鉴别机构,HG表示海关系统的鉴别机构,ZJ表示检验系统的鉴别机构。”而本案《固废鉴别报告》的编号为“2017XXX7ZJR”共计11位,不符合《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写基本要求之规定。
       此外,根据本案的《案件移送函》,2017年5月X日,蛇口海关曾将本案涉案货物的样品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进行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2017XXX18ZJ的鉴别报告,而2017年7月X日,蛇口海关缉私局又将涉案物品的样品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本案的《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这份《固废鉴别报告》在“附表:检测项目与结果”的备注部分有以下表述“本报告代替了2017XXX7ZJ号鉴别报告,原发2017XXX7ZJ号鉴别报告作废”,说明本案在2017年7月4日送检后就已经进行了两次检测。
       结合上述表述,笔者认为本案进行固废鉴别的次数存疑、鉴别所依据的样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存疑、每次鉴别是否重新取样存疑,需要海关查验部门、侦查机关、鉴别机构对此作出解释或者补充说明。
通过对本案“轮胎热解油”《进口物品废物属性鉴别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可以明确发现存在多处程序违法,进一步说明了本案《固废鉴别报告》不具有合法性,鉴别工作不具有权威性,依法不得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四、“走私废物”案件的法律思考——回归科学与理性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中对于固体废物作出如下定义:“3.1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但经验常识告诉我们“没有绝对的垃圾,只有放错位置的资源”,走私废物罪中大多数“废物”并非是毫无利用价值的产物,而只是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范围。因此对于固体废物进行属性鉴别,是实务中不容忽视的环节,也是需要科学、常识与理性共同参与判定的环节。
       回归到本文所列举的案例中,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相关学术资料并对相关行业进行调查后了解得知,本案被鉴定为“其他废油”的涉案物品在相关行业内部被定名为“轮胎热热解油”,该种产品是为了应对化石燃料能源危机,减少废旧轮胎对自然环境造成“黑色污染”所形成的新型产业产物——将废轮胎粉碎、去除大部分钢丝或者帘布,经过热解、冷凝、磁选等工艺,制得热解油、炭黑等工业品原料,进行再生产、利用的产业产品。其主要工艺流程如下:
图:热解法处理废轮胎的工艺流程图
       通过上述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行业知识可知,热解油是指在一定温度的无氧或者缺氧的工况下,将废轮胎有机成分热解,变成挥发性物质,冷凝处理后得到的液态油料产物。由此,涉案货物有别于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甚至负价值的“其他废油”,而是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工业制成品。
        同时,笔者又通过向化工领域专家进行咨询后得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上的废轮胎热解技术才逐渐从实验室过渡到工业生产领域,根据技术工艺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轮胎热解油生产模式。截止到目前,世界范围内尚未对废轮胎热热解技术和产品形成统一的生产规程和产品界定标准,我国国内同样未对轮胎热热解技术及产品制定统一的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鉴别、使用操作规程。可以说,轮胎热解油技术和产品在我国处于行业上的探索发展状态、监督监管上的模糊空白状态。
        据此,笔者认为轮胎热解油属于新型产业产品,相关工业生产工艺仍在不断加以完善进步,采取旧有标准对新型产物进行机械界定区分违背开拓发展的科学精神,更违背从旧从轻的法治精神。换句话说,法律总是滞后于时代的进步发展。在现阶段尚未有明确鉴别标准和行政管理法规进行规范治理的情况下,对涉案物品采用旧有标准进行机械、呆板地鉴定明显违背常情常理,采取更加严密的科学论证方式对涉案货物进行严密论证才更加符合科学和法治的理性。
        综上所述,对走私废物罪中涉案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进行严格审查,是司法实务领域应当重视且深入思考的问题。笔者通过上述对《固废鉴别报告》审查要点进行梳理和列举,以期能够打通法律法规与科学技术之间的鸿沟,有助于法律人更科学、理性、便捷地抓住案件的核心,对案件进行法律与科学的理性思考,从而达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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