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只烟头背后的逆向侦查思维
2019-08-02
早上6:00起床,晨跑了几圈,做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身体强壮是必须的——因为辩护律师的工作量和强度是行外人所看不到、更想象不明白的——今年深圳猝死率莫名的高。跑罢,到停车场拿我的案件卷宗,却偶然发现了车后胎现场附近有“9只烟头和一撮揉在一起的红双喜牌烟盒”。
似乎是“职业病”的缘故,引发了我无尽的深思——侦查破案与辩护思维碰撞、交换、延展。透过深思,实乃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日久练就的“辩护思维模式”的真实展现。胡适先生说过“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法律人思维的经典总结。面对眼前的现场,我高度怀疑——大胆假设——昨晚有“嫌疑人意图作案(也不排除等女朋友的男子等的心慌的可能性)——具体意图不详……”具体分析如下:
从烟的品牌分析:该烟系红双喜,我特意去网上百度和去零售店询问价格,大约在16-26元之间,由此可以大概推断此人消费水平不高,当然也不排除此人低调或者对此种香烟情有独钟的可能性。因此,如果我是侦查人员,我会沿着现场留下的香烟的品牌在这一点上打下一个“问题链”,对此延伸发问或者虚晃一枪,探测一下嫌疑人“是否抽烟?喜欢抽什么烟?抽烟的牌子?大概的价位?”这样才能做到周密侦查……当然,作为辩护律师,如果我们能第一时间介入此案件,则可以锁定嫌疑人,询问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如何记载的,是否有相关的提取笔录等,做到辩护心中有数、有度,敏锐发掘辩护突破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周密研判、全面研判,才能分析出辩护的方向和目标。当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有限度,要时刻提醒自己——刑法306条,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一切尽在不言中……
从香烟的剩余长度分析:昨夜大约1人,大概无同伙。因为从眼头的剩余长度分析都近似等长,说明抽烟者掐烟习惯稳定、一致,1人在此停留的概率较高。当然,也不排除有2人及以上的可能性。因此,侦查机关会继续沿着此烟头提取后做“DNA”鉴定分析,以此验证刚刚作案人数的“大胆假设”。这也是我们刑事诉讼法学上的“印证证据规则”在办案中的案例体现。
从烟头的数量分析:此人应该在此停留1小时以上,因为烟头有9只。据此测算,一支烟大概有3分钟的时间,中间一般会有抽烟间隔时间,不可能一根接着一根,当然也有人抽的比较凶猛,一根接一根的抽,因此,依据犯罪心理学判断分析,其大概心理挣扎了10袋烟的功夫。这可以通过讯问的方式,固定其言辞证据,以此印证比对,固定此事实。
从烟头呈现的形状分析:仔细观察此9只烟头呈现的形状——扇形状紧密展开,无散乱迹象,说明无走动痕迹,应该是蹲着或者站着在此停留许久。要不然,烟头的形状怎么会呈现如此紧密的状态,按常理分析应该会隔离的很远一根烟头,因此,我们推断此人稳定的在一个地方待着——在此到底干什么呢?意图是什么呢?心理状态又如何?这都需要生擒活捉才能一探究竟。
呜呼,总结一下,以上逆向侦查思维并不是辩护律师的“职业病”,而是展现了法律人的侦查模式。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案件侦查途径的不同,侦查模式可以分为“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两种模式。“从案到人”模式:指受理案件时只知道案件结果或后果,而不了解犯罪分子是谁,因此,“从案到人”实质上是从犯罪实施阶段形成的痕迹人手开展侦查,它是侦查机关最常用的传统侦查模式,侦查的起点一般是从犯罪现场开始,通过现场勘查、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发现犯罪嫌疑人线索,收集有关证据,证实犯罪分子。目前大部分案件的侦查采取这种模式,如侦查杀人案件、抢劫案件、强奸案件、爆炸案件、投毒案件、纵火案件等。“从人到案”模式:指受理案件时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但不了解犯罪事实,侦查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开始的。“从人到案”以有关嫌疑人为侦查起点,通过查证有关线索、搜集有关证据,进而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侦查预谋性犯罪、系列性犯罪、隐密性犯罪和已发隐案多采用该模式。总而言之,换位到辩护律师的视角,我们必须以“客观性证据优先”的思维分析案件、研判案件、突破案件,这是我们保守理性、客观、公平的第一道思维防线。
作为辩护律师,以上9只烟头的现场分析,我主要运用了逆向侦查思维——从案到人,这可以让我们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辩护律师只有深入控方的入罪逻辑、证据链条、法律适用中去,发现其架构的犯罪构成之逻辑的荒谬、违背常理之处,再按照其荒谬思路进行逻辑推理——得出伪结论,这才是我们实现有效辩护、无罪辩护的思维模式与方法。换言之,刑事辩护律师只要在多维度、立体化的法律人思维模式之间不断转化,才能通向“有效辩护”的幽深处——发现辩护的桃花源。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刑事辩护,最重要的可能是要善于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而发现问题,需要以一种不同的视角,需要执业的敏锐度和与生俱来的灵光;进一步,分析问题,则需要不同的思维方式与模式。换言之,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人的思维活动有其规律性,从逻辑上加以分析就是一种思维模式。
辩护且行,探索不止。深夜里,不断地思索与总结,我个人认为刑事辩护的思维模式并不是单一的、单线条的、单维度的,而是立体化的、多维度的辩护逻辑结构。概言之,辩护思维是综合素养的集中展现与交织碰撞后的智慧。
进一步,辩护思维具体有哪些思维呢?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以不同的逻辑前提划分会得出不同的分类结果。例如,以执业角色划分,合格的辩护律师必须应该具备辩护思维、逆向侦查思维、控诉思维和裁判思维;以思维的能动性划分,有消极辩护思维、积极辩护思维和折中的攻守结合思维;以辩护的具体策略划分,有无罪辩护思维、有罪罪轻辩护思维和两者兼而有之的思维模式。总之,不同的划分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但是,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天然具有无罪思维(或者更精准的说是无罪推定思维),只有用无罪思维去审视案件、审查证据、周密论证,顺着无罪思维去“治疗与探究”每一个案件,即使最后验证为“有罪”的案件,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辩护策略与目标也是客观、理性和落地的,也才能做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高难度的无罪辩护当中,律师具备的多维度、立体化的辩护思维最终都会指向无罪辩护思维——这是我们辩护律师的终极目标与天然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