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文章 > 实务研究 > >资讯详情

张扣扣案:对1996年王正军的判决书之量刑解析(致人死亡)

    2019-08-01

一、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量刑解析

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量刑过程: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本案无增加刑罚量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故被告人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特别备注:其中,虽然无期徒刑以上起点不适用量刑规范化,但是,毕竟用量刑规范化的思维去看待当时的量刑,可以看出当时量刑还是有一定客观性。

第三步,根据量刑情节情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一)提取量刑情节

1.未满十八周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故本案被告人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少其基准刑的30%较为适当。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此案宣告基准刑应当减轻至下一档,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的最高档15年为恰当(依凭个人法学专业所学,并不代表法院权威裁判观点,如有不妥,仅供参考)。

2.被害人过错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案发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故本案对被告人王正军应当减少其基准刑的30%较为适当。

3.坦白情节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价值、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根据如实供述收集定罪关键证据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故本案对被告人王正军应当减少其基准刑的15%较为适当。

4.积极赔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故本案对被告人王正军应当减少其基准刑的20%较为适当。

5.伤害要害部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故意伤害他人头、胸部等要害部位的; 故本案对被告人王正军应当增加其基准刑的10%较为适当。

以上计算方法,具体列表如下:

 

被告人

王正军

法定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量刑起点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基准刑

180个月

确定宣告刑

优先情节调解基准刑

量刑情节

减少基准刑幅度

确定减少基准刑

增加基准刑幅度

确定增加基准刑

 

未成年

应当从轻或减轻

下一档

 

 

 

 

其他情节调节基准刑

被害人过错

40%以下

30%

 

 

 

坦白情节

20%以下

15%

 

 

 

积极赔偿

30%以下

20%

 

 

 

头部打击

 

 

20%以下

10%

 

累计

180x(1+10%-30%-15%-20%)=99个月=8.25

 

拟宣告刑

99个月

 

自由裁量

9个月

 

宣告刑

90个月=7.5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76个月


备注:以上量刑解析意见是个人依据专业所学+网络披露的有限的判决书材料等的局限性材料得出,计算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大概与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相吻合,如有出入或者不当之处,纯属学习研判之用,不做他用

二、视线拉回报道起初——发酵、渲染、离事实越来越远

(一)针对以上报道的正反观点的列表概括

以上最初的报道,经过网络发酵、渲染之后,人的言语发生了奇怪的化学反应,最终形成了如下表的不同的评论与呼声: 

(一)支持张扣扣行为的网友评论列举

序号

评论内容

备注

 

1

少时经历磨难未堕落不堪,成年成为一名特种兵,本是人才一名。选择大年三十上坟之日报往日之仇。说明重情重孝。

 

孝子

 

2

不杀女子小孩,目标明确。不伤及无辜,未成不智变态。乃是恩怨分明。

侠客

义士

 

 

3

此人为特种兵,生存能力自然特强,别说逃脱外地,就算躲进深山老林自然也可。时隔一天交代后事,然且自首,此人敢作敢当。行为非善,尚可理解。现世不崇,民心尚分,惜其善避其行,追本且溯源才是重要,惩恶于古今乃是正举。

 

特种兵

 

 

 

 

 

4

张扣扣,孝子复仇,于绝对优势下,并不滥杀无辜,知身后事,为免拖累妻子,于是不婚,是为仁;手刃仇家,并不苟且偷生,好汉自首,是为义;年三十,先祭母,后杀仇,是为礼;知晓人间法无望雪寃,转求自然法同态复仇之义理,且学得特种技艺,遂择机择时,一日提刀,成就夙愿,是为智;守护隐衷,吞泪止语,暗许诺言,二十五年,志不稍移,终成大孝一人,是为信。张扣扣行事,有血性、是男儿,仿佛东周列国人物,古风犹存!

 

 

仁者

勇士

血性男儿

(二)理性看待张扣扣行为的网友评论列举

 

 

 

 

1

下定义太早了吧,凭一篇网文就认定是真相?我认为有司处理不公,骂我者我就骂他;打我者我就打他;砍我者我就砍他,杀我家一人我杀他全家。如此类推,还需要建设什么法治国家?公安侦查?法官断案、律师辩护?当事人处理不满,人人带上刀枪,回到有仇报仇有怨报怨的丛林社会就行了。难道这就是那些奉张某为侠客、孝子、义士、仁者、勇士的网络写手们及留言围观者,要达到的理想效果?

 

 

 

 

 

情绪宣泄

 

 

2

案件不公是传言,你都能引经据典说这么多,还驳斥别人没看你的文章,我也是呵呵了,你不愧是学新闻的不是学法律的。

 

传言

 

3

没有任何可信的疑点和证据,就说传言当时王家仗势欺人做的案子,然后再依据这个来发表观点。这是典型的造谣传谣,混淆试听。此文甚是不妥、不智!

 

造谣

 

4

张扣扣申诉过么?如真是你们假设的那样为此案奔走呐喊过么?如果没有呐喊过就直接提刀杀人……好可怕!!!每个人认为判的不公就拿刀砍人这个社会将会是什么样子呢?

 

无政府主义


(二)对以上报道的几点法律评析:

显然最初的报道离法院依据证据裁判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差距或者有误差或者偏离事实轨道的趋向,总之与客观事实不符,尝试评析如下:

1.报道说——第三个儿子20岁出头,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未满18周岁;

2.一板凳打死——客观归罪,唯结果论的意识形态在作怪。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谨防客观归罪的逻辑陷阱,因为死亡结果这一表象并不能反推嫌疑人的主观心理意识——主观+客观+相一致=犯罪。

3.当时农村没有严格的法律,贪污腐化,当时定性不算是故意伤害致死。然而。判决书显示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只是量刑与老百的观念——死刑偿还有差距,然而,定罪与量刑是精密的法科学技术,不以老百姓的理解为标准,正说明普法的道路漫漫,在路上……

4.这个社会是圆的,一切都有个因果——是的,犯罪要受到刑罚惩罚,罪责刑相适应,但是,我们现代法治文明的国家,每个人都让一部分自己的权利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行使刑罚权,惩罚犯罪,而不允许个人独立行使——“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久远的古代法思想,是不科学也是非理性的,我们的法治是在不断进步的,要尊重事实与证据,做到法、理、情的统一。

5.报道不断发酵、渲染,作为法律人,我看不出报道中的文字与张扣扣乃孝子、侠客、血性男儿有何必然因果关系……倘若报道中的逻辑正确,以此推理,视线拉回到张扣扣母亲被王正军故意伤害致死的当时,王正军岂不也是血性男儿、侠客、仁兄……呜呼,荒唐,人治的思想在作怪。

……

还有很多想说的,作为法律人,专业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没有看到卷宗,我不敢妄言,不敢揣测,不敢渲染,不敢假设,不敢扩大或者缩小事实,不敢把自己的生活环境、理解、偏见引入该案,架设莫须有的因果链……

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你我所期待的就在路上……

敬畏生命,敬畏裁判,张扣扣亦会得到罪责性相适应的公正裁判……

信仰法治,保持谦卑,追求在路上,我们所期待的总会来临,或早或晚…

粤ICP备19087206号-1 | Copyright © bianjianglawyer.com. 辩匠网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