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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鹏律师:辩护律师要善于“有效制动”——踩刹车(刹车思维)

    2020-02-22

汽车的行驶离不开引擎与刹车,引擎是汽车的动力源,而刹车则是汽车的制动器。生活中,我们习惯享受脚踩油门引擎带来的轰鸣之快感,而刹车带给我们的安全之妙感却被悄然间忽略。然而,在某种意义上,被人们忽视的往往是最重要的——真正的神车手不在于快而在于“慢中的灵动与巧妙”。因此,车辆没有刹车或者司机不会刹车,不仅无法有效制动,甚至会使车辆失控。

世上没有一条路是笔直的,因此,小到个体、大到组织,永远不可能沿着固定的方向直行,经常要不断转弯,控制节奏,改变方向。加速前进迎头猛冲固然是好事,而学会适当踩刹车——懂得不能做什么、尺度与界限在哪里,才会使得转弯变得安稳与顺当,才会使我们的人生行稳致远。万物相通,万法归一,辩护亦如斯,辩护律师需要拿捏尺度、划清界限、学会停止,才能让辩护进攻更悠然而有力量。


一、辩护需要配上“刹车制动系统”

刹车思维,概言之,大概指在思考、讨论、分析、撰写某一核心问题时,人为地进行一次或者多次思维的停顿与审视,将思维慢下来甚至停下来,看看四周、倒回去检验已经走过的思维痕迹。譬如有时我们在撰写辩护词时灵感倾泻;譬如有时我们庭审辩论,思维流畅;譬如我们开研讨会发言时,滔滔不绝。这时心中要有一根警戒的弦——火热、迅速、加速的同时一定有漏洞相伴相随。此时,我们主动为思考、讨论、写作的热烈节奏踩踩刹车,进行有效制动,留出余地去抓住新思想,组织语言逻辑,构建文字表达,会让思想与思维更有力度、力量。

进一步,刑事辩护更如是,缘于对辩护的爱,辩护律师常因发现案件存在的辩护空间而变得思维狂热、思维加速,力图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实现当事人诉讼权益之最大化。在这种思绪飞扬的亢奋中,辩护律师经常会旁征博引、滔滔不绝,将自己的判断和推理结果跃然纸上、达于口间。殊不知,这种思维运动的酣畅淋漓,恰如猛踩油门带来的轰鸣快感,有可能会对辩护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影响辩护效果,给辩护带来盲区。因此,辩护律师在履行工作职能之时,要时刻牢记“刹车思维”,让辩护工作进退有度,张弛有力。

二、辩护“刹车思维”之2个维度

生活中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景:当一群人正在为一件事争论不休的时候,一声突然的巨响会让整个现场鸦雀无声安静下来,这个时候的停顿,会使我们立即关注到整个事件中的核心人物和核心圈子。这种突然的停顿,更容易彰显那些容易被忽略、被遮挡的事物,更容易彰显那些被多重事实掩盖的真相——“只有潮水退去,才能知道是谁在裸泳”。而辩护律师的工作性质和思维逻辑,更需要“刹车思维”加以指引,养成“刹车思维”主要有以下2个维度:
(一)庭前维度:辩护律师要学会给笔尖“踩刹车”
法律意见书是辩护律师职业素养的重要体现,是辩护律师的另外一张“面孔”,汇聚凝结着辩护律师思想与逻辑的结晶,同时也是辩护律师表达的喉舌,更是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刀剑。而有时候,辩护律师在撰写相关法律意见书时,因为吃透案件厘清事实之后的喜悦,灵感迸发思维流畅,以至于笔耕不辍,使法律意见变得冗长无比。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该保持警惕,给自己的笔尖“踩踩刹车”
1. 全盘考虑,重点出击
法律意见是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的回应和构建。而在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证据众多,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往往在撰写法律意见书之时,不加拣选,全盘罗列,作为论证的依据。这种做法看似面面俱到,但是事实上,这种写作思路是不明智的,原因便在于巨量的文字堆砌,会给法律意见书的接收方——检察官、法官,造成文字、数据上的信息冲击,他们在繁重的工作中很难抽出大段的时间进行通篇阅读,也就无法使法律意见书之核心逻辑思维传递到他们的脑海中。因此,在撰写法律意见书的时候,辩护律师要做到全盘思考,有针对性地突出表达重点,结合刑事案件不同阶段的工作重心,制定有所侧重的法律意见。换言之,辩护律师切忌沉浸在自己的思维世界里无法自拔,陷入“繁文缛节”的黑洞,在情绪、观点、事实与证据的交织之下,驶入一条逻辑错乱、层次不分、观点杂糅的高速路。
例如,笔者在办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中,结合案件所处的审查起诉阶段,围绕案件的事实出发,将涉案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和涉案公司的银行流水作为主攻方向,梳理出了涉案公司工商变更情况与股权转让资金的流动情况,从而为检察机关初步还原案件的基本事实,有针对性的围绕“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公司印章系当事人伪造、涉案公司工商变更系当事人申请、当事人未出资、未获利”的核心案件事实,撰写了”认定当事人成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2. 有主有从,少量多次
中医用药讲究”君臣佐使,有主有次”,刑事辩护更是如此。在撰写法律意见书之时,不分主次、一股脑儿将论据论点进行排布,无疑会使文字实质论证力量彼此削弱,甚至相互掣肘,使论证失去“杀伤力”。犹如习武之人将拳式招数不按章法进行使用,这样既不能做到乱拳打死老师傅,也会消耗不必要的体力,更有可能走火入魔。因此,辩护律师在撰写法律意见书之时,一定要根据论据的相关性区分写作的重点,论据充足且与案件核心相关的内容就不要吝惜笔墨,论据不充分或者与案件靶心甚远的就可简略带过。这样会使辩护律师的表达充满层次,恰到好处,既不冗长繁琐,又能凸显法律意见书的精华部分。
此外,在撰写法律意见书时,辩护律师有时还可以有意识地进行拆分(偶尔为之即可),将一篇本来冗长无比的法律意见拆分成几份不同侧重的意见书来撰写。在向办案机关提交之时,也可以按照与案件的紧密度,先后提交,既不使办案人员产生阅读疲倦,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办案人员对每个部分都产生印象,防止核心观点淹没在巨量的文字中,达到一种“润物无声”的目的。

例如,笔者在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针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这一核心证据,根据《司法鉴定通则》、《价格鉴证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发现该案价格鉴定意见书存在“价格鉴定机构不具有价格鉴定资质”、“价格鉴定基准日期错误”、“价格鉴定选取参照市场失格”等十余处程序违法、实体违法,撰写出《价格鉴定意见书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意见书》;随后又根据涉案物品的定性问题,撰写出《涉案物品属性定性错误的法律意见书》;最后针对本案的其他事实和证据,笔者又撰写了关于《“当事人不明知涉案物品系‘盗赃”的法律意见书》。笔者对于上述三份法律意见书,并非一次性提交,而是在两周之内,分三次向法院进行提交,从而一次又一次逐步加深法官的印象,动摇其内心的确信,进而使法官慢慢对起诉书和案件证据之间逻辑性产生科学的认识、扭转其预先形成的”裁判思维“印象。

因此,在撰写法律意见书之时,主动让思绪慢下来、停下来,是极为必要的。辩护律师给笔尖“踩刹车”,既能够使思维与表达变得清晰,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办案人员因文字堆砌而带来的“疲惫感”与“不耐烦”,从而使自己的思维、逻辑与观点,以柔和的方式慢慢渗入别人的头脑,最大程度上得到他人的认同。
(二)庭后维度:辩护律师要善于给家属之”非理性“踩刹车
家属之爱,家属救赎之心,家属内心之孤独与恐惧,唯有家属最能感受,哪怕是法律技术专家,即使你能换位思考、洞悉人间情感细微处,依然无法直达家属“救赎之爱与恐惧”的灵魂深处。因此共情+理性+全力以赴,就是对家属最大的救赎。然而,总有家属依然在“一审开庭后”,不断发自己自学的法律规定、自己认为的重要信息、自己认为的证据与事实、自己认为遗漏的辩护点与突破口……这是他们对家人的爱,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能理解,然而,这种“庭后猛烈的爱”是否理性?这种“庭后猛烈的爱”力量有多大?这种“庭后猛烈的爱”尺度与界限在哪里?
针对以上家属的焦虑,在辩护生涯中每每遇到,我总是会耐心、细致地审阅他们发来的每一份文件、信息、观点、规定……哪怕是深夜、哪怕是凌晨偶然醒来,我都会有根有据的逐一回复。然而,辩护律师的精力毕竟有限,辩护律师不可能像保姆一样24小时陪伴(不可能只面对1个家属,也不可能被1个家属买断),而家属的思考和救赎之爱是猛烈的(当然不否认其思考,鼓励思考)。
后来,我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炼总结了家属的爱之”刹车思维“。归纳如下:首先,辩护律师要尊重家属的思考与持续思考,这是救赎的力量;其次,辩护律师对于核心的辩护突破口或者新的事实与证据,或者对于遗漏的对案件起到实质影响的辩护要点,必须要进行深入剖析与追加辩护意见或者申请重新开庭;最后,如果家属的思维错乱、非理性;发来的信息或庭审中已经重点提及;或家属发来的不痛不痒;或家属发来的毫无证据与依据;或家属发来的属于有毒有害的观点;或家属发来的属于遗漏但是法官根本不会理会的无稽之谈(法官会认为这是无理取闹);或者家属发来的属于”假设黑洞“之思……此时,我会审阅后告诫家属,这种观点或者依据或者论点属于”猛烈的爱“之毒瘤,要踩刹车。原因有二,一则从辩护律师视角考量,辩护人远比家属熟谙法律及庭审技艺,辩护律师连续挑灯夜战、不眠不休的思索、拿捏、撰写,辩护的薄弱点/突破点/硬伤及雷区,都会在脑中反复琢磨,即使一个辩护律师由于专业素养及疏忽遗漏,3个专业的辩护律师都没有提到,且3个辩护律师都做无罪辩护辩护要点几乎没重复,因此,遗漏或者未发现的概率极小;二则从法官的视角考量。法官跟我们一样,是有智慧的、理性的法律人,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法官看了之后会怎样思考辩护律师?如果顺从家属的”非理性要求与指示“,不尊重专业分析与判断,法官看了会觉得此律师不专业,此律师乃无理取闹,此律师在乱打拳——费力不讨好。法官会给家属和律师打印象分,在他们的观念里会加深对此案的”非理性“之理解——影响裁判的走向与尺度,因此辩护律师面家属此种”猛烈的爱“,要善于、理性地给家属”踩刹车“。让家属的救赎之爱缓缓流淌,让家属的爱绽放出”理性的花朵”——不至于变成有毒的面包。

结语:汇聚力量,戛然而止
     “刹车思维”既是一种“戛然而止”的智慧,是让人们懂得“什么不能做‘的辩护哲思,更是一种辩护尺度与方寸的力量展现。辩护律师要学会在高速运转的思维中“踩刹车”,让思维慢下来、停下来,“心有所畏,方有所得”。辩护律师要时刻让自己留有余地,去欣赏辩护之外的事物,譬如揣摩办案人的心理,譬如理解办案人的艰辛,只有这样才可以让文字的力量汇聚,才能让律师的心声引起他人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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