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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斟句酌丨“字、词语、句子”中流淌的辩护魅力与力量

    2020-02-09

 

字、词语、句子构成了我们交流与沟通的“语言”(肢体语言等除外),而语言的魅力与力量不仅在文学中,在社会学及法律科学中亦然。不难理解,乔治欧威尔在《1984》中论断:“控制了语言就控制了思想,你难道不明白,新话的全部目的是要缩小思想的范围”。书中描述的是一个极权的社会,政府意图通过控制”铅字“以篡改过去,控制”文字“以操纵思想,当中一项重要的措施便是”新话“改革,消灭词汇。4年前,当深夜读完此书,整夜失眠,让天生痴迷刑事辩护的我对辩护有了更深一层的思考与探究,那夜也在我心中种下了一粒种子:刑事辩护与语言到底有何内在联系?”语言凝练“技术能否在刑事辩护爆发出无穷的说服力与辩护魅力?司法实践中看似”疑难复杂“的案件是否是由于”语言“文字让我们产生了”疑惑与不解“?带着这些问题,这些年来,我在每一个辩护的案件中不断的”探究与思考、总结与提炼“……

一、让子弹飞一会:“字、词语、句子”之深层意蕴
每个人的人生都是一段不断修行的苦旅,刑事辩护律师的人生亦然,我们在不断的会见、阅卷、开庭、感悟他人的人生(你辩护的不是案子而是他人的人生)、反射自己的人生,在这段长河中,我们亦不断求索。辩护旅程中,隐约感受到刑事辩护与“字、词语、句子、语言”之间存在着更深几层的复杂关系,不完全概述如下:
(一)“字、词语、句子”的第一要义——表达“精准与精炼”
生活中,我们似乎在都不言自明”苹果“与”香蕉“的区别,因为超市里琳琅满目,我们在自己的心中都有清晰无比的概念。但是,我在教育我”2岁“的孩子时,他有一天突然问我”爸爸:苹果是什么?香蕉是什么?“,我竟然”哑然“我居然”回答不上来“。我深刻的意识到我无法”精准+精确“的描述出其问题的答案,我默默地去”百度了一下“……
进一步,当我们无法用语言精准描述“苹果”与“香蕉”、“鸡肉”与“猪肉”,而将其统一称为“水果”与“食物”时,我觉得这对”孩子的教育“是不负责任的。因为根据人类大脑的科学记忆规律,它会对我们的大脑产生暗示:这些事物之间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长此以往,我们的大脑便不能将其区分开来,我们对事物的认识能力由此会停滞不前。所以,语言的第一要义在于准确、精炼,表达效率是评价语言的唯一标准,换言之,你能否可以使用最少的语言表达出最精准的意思。概言之,贫瘠的语言上,绽放不出出丰富的灵魂。
更进一步,把我们的思维视线迁移到刑事辩护中,如果在刑事案件中,案件事实倘若没有查清或者无罪证据”确实、充分“,控诉方也如此”和稀泥“,用“字、词语、句子”迷惑大众。如此,冤假错案极有可能产生,细思之,慎避之。
(二)“字、词语、句子”的核心功能——展现“思维与思想”
语言不仅是表达思维的工具,也是思想表达的工具,其核心要旨在于展现表达者的“思维与思想”。换言之,语言不仅要让听者更容易“听懂、听准确、听精炼”(上文已述),更要让听者“听透彻、听出境界”,而这一层的意思在于“展现思维与思想”。换言之,“字、词语、句子”暗示着我们的思维习惯,决定着我们的思维能力。
例如,在生活中,我们看到河里有鸭子,我们会告诉孩子”河里有好多鸭子在游“,但是,换种说法,我们也可以说”河里有6只鸭子在游”。同样的意思,但是后者却更加“精准”,让孩子知道原来“好多与6只”是有细微差别的。同理可推演,倘若没有数字的存在,倾听者者很难理解5只企鹅与8只袋鼠是什么意思,二者之间存在什么区别,在他们的脑海中,只能是模糊的、概括的多与更多的关系。
再比如,以“好”字推演,世间有”好“字,为什么还需要“坏”字?“不好”就完全可以表达每个人内心的意指,如果你要一个比“好”更强一些的词,“加好”、“双加好”就可以用来表达你心中的意念。为什么要一连串诸如“精采”、“出色”等等含混不清、毫无用处的词呢?答案很简单,从程度上说,以上“好、加好、双加好”的确可以表达“更好“之意义,但是从万千世界的实质本意之意涵考察,却不能表达出事物的本质,更不能表达出我们想要表达的”深刻思想与逻辑思维“,因此,即便我们可能说不出”精彩和出色“在词义上到底有什么区别,人类本能的直觉里告诉我们——语言和思维能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为了透彻理解语言与思维的关系,笔者试将两家单位年底卫生评比的广告语比对如下,该两家单位均获优秀卫生单位称号,一家宣传“本单位本年度未发现一只老鼠”,另一家宣传“本单位本年度灭鼠两千只”,成绩都是客观的。但确映射了”语言与思维表达、思想表达”之微妙关系。
由此推演,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救赎的使者,辩护职业的天性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通过自己的思考、运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字、词语、句子等)游走在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之间,需要在每个案件中对言辞类证据反复琢磨、推论分析,以确认当事人的主观层面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抑或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个反复推敲的过程要求辩护律师做到精准、细致、极致——如医生手中的手术刀一样的精准。因此,我们从法学专业技术视角考究,很难想象,倘若一名辩护律师用词不加考究、不经思索地脱口而出,他会对案件事实的定性与定量有精准的、科学的认识。因此,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打磨自己的语言,打磨自己的语言就是打磨自己的分析能力。
事实上,如果一个专业的辩护律师能准确的区分“精彩”与“出色”两个词语之根本区别,让即使从未思考过这个问题的普通百姓、专业人士也能瞬间理解与运用。那么,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我很难想象这位专业的辩护律师不具备论证、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学功力、修养与实践经验。
(三)“字、词语、句子”因语境不同——含义不同
语言是有语境的,同样的一句话在不同语境之间,意思完全不同。换言之,“字、词语、句子”只有在语境下理解,才能焕发出其生命力。如简单地一句:”天气真冷“。如果是在别人家做客,是暗示主人关好门窗户;如果正逢伤心,是表示一种落寞;不同语境下,即便是同一个词语表达的意思仍然可能千差万别。所以,即便是在汉语中存在两个意思相近的词汇,但是我们的大脑仍然会告诉我们,存在区别。
更进一步,即使是意思相近的词汇,所绑定结合的主要语境仍然有所不同。因为,人类在日积月累的沟通中,每个词汇的意思某种程度上会与它出现最高频的语境相连。继而,当这个词汇出现时,你会迅速沉浸在其语境中。例如,当某人准备批评青少年对偶像的情感时,可能会选用“崇拜”一词。而如果是准备客观评价这种青少年的情愫时,会选用的则会是“倾心”“喜爱”一词。因为,上述词汇虽在意思上相近,但“崇拜”一词存有非理性的部分,可能会有一好百好的晕轮效应,而“倾心”“喜爱”则更加中立。听众很难主动区分出这种细微的差别,很容易接受这样的暗示,诱导与误解就这样在听众的潜意识中埋下了。所以,回归到上文提出的问题,当我们问“精彩”与“出色”有什么区别的时候,实际上是在询问,这两个词所高频出现、与之绑定的语境有什么不同。
因此,辩护律师不要小瞧这样的力量,语境所具有的说服力远超过你我的想象。比如,罗福特斯博士曾做过一些实验检测提问时词汇的选择对回答产生的效果。她同时给两组学生播放了同样的”交叉撞车的电影片段“,而后两组学生都被要求估测出同一辆车的速度,但是问的问题只用语在”悄然间被替换掉了“。第一组被问了这样的问题:”当这辆车碰到另一辆车时,它的速度如何?”第二组被问了这样的问题:“当这辆车撞击另一辆车时,它的速度如何?”根据第一组所做的估测,平均估测速度是每小时33英里;第二组的平均估测速度是每小时40..8英里。
深入思考,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区别,在于“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出现的场景与语境往往与车祸、打击等相连,而“碰”所出现的场景尝尝限于轻度接触,即便有所损伤,也不会造成剧烈伤害。因此,在听到“撞到”时,会让听众不自觉的高估车祸的严重程度,夸大车的速度。而听到“碰到”时,则会认为车祸的程度不深,低估车辆的速度。
人是记忆的产物,即便上述两组同学所看到的事物是相同的,但是所映射在脑海中的印象却是不一样的。模糊地、不准确地记忆极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干扰,这与科技的进步,文明的启蒙毫无关系,只要人们的认知方式没有产生变化,这种影响就一定存在。如果不能认识到这一件事,不能理解词汇背后语境的巨大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人价值判断的影响。辩护律师就很难在案件中,对当事人、检察官、法官的某些具有歧义的价值性、引导性词汇进行纠正,而这一切被当成案件事实,最终影响到定罪量刑时,遗憾已经产生,且此种遗憾很难再弥补。

 
二、实战案例:字斟句酌之辩护魅力和辩护力量
一直以来,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学以致用,总认为不能在辩护实战中“熟练运用”的思考或者理论都是“纸上谈兵、愚人之术”。因此,笔者以实战辩护案例为论据,展示以上思索之魅力和力量,以期后来者有所思悟与启迪。
案例一:王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控方起诉书指控王某“管理”公司(明显主犯),指控依据“公司用其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号及大量银行流水等书证,且其与第一被告人为夫妻关系”,以此要追究王某的主要刑事责任。研究卷宗后,辩护团队设定辩护目标:“打掉主犯,做从犯辩护”。然而何其容易?在彻夜梳理卷宗思索分析后,笔者将“管理”一词精准拆分为“形式管理”和“实质管理”,当我们讨论王某应不应当负主要责任时,其实在问的应当是王某是否实际“控制”公司。然而核心的印证证据“银行流水”等不能证明其具有实质“控制权”,充其量曰“影子账户”或“傀儡”。控方指控的“管理”只实质内涵乃王某“控制”公司,辩护人认为目前的证据显然达到王某“控制”公司的证明标准。因此公诉人未完成证明责任,此案最终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
进一步,如何精准、迅速提炼出以上法庭上的“突发情况”之陷阱与实质“含义”,进而精准反驳并构建辩护突破口呢?笔者认为“情景分析法”(语境义)不失为科学的方法,具体做法大概如斯:在脑海中构建起具体的情景以审视词汇的合理性,迅速替换掉一些近义词与同义词,在脑中思索其差异或者相同点,默默感受一下不同相似或相近词语之间的力量。因此,在遇到某种词汇意思之模糊时,最准确、快速的方式是将词汇带入回具体情境中,检验其是否违和。例如,上述例子中,当检方控诉王某为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时,你可能意识到这是一项很重的控诉,隐约觉得哪里不对,但王某确实又身兼要职。不如,在脑海中建立起具体的场景,一个偌大的公司,王某挂职要位,但是事物全然不参与,会议基本不参加,连公司的员工可能都未全部认识。再来问自己,这算是“管理者”嘛?你会很快认识到问题之所在,王某实则为“形式管理”,而控方想要指控的实际意思为王某为“控制者”。因此,问题的要点应落在王某未实际“控制”公司,而是纠结于是否为“管理者”。
深入思考以上案例,王某“管理”公司,相比较而言,举证责任上明显低于“控制”公司,语义的模糊又给人以“控制”的感觉,可能追究其“控制”的责任,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起诉书中这样词汇的选取,可能是无意的、也可能是“智慧”设计后的有意之举。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客观、理性、追求真相是我们的天职,纵然不主动使用这样的技巧,但无法识别此中的细微差别,则很难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
案例二:2019年甘肃白银市“首例校园套路贷案”(公安部督办)。被告人梁某被控诈骗罪,检察官在庭审讯问时突然偷换概念:“你当时有没有听到你的同事打电话‘威胁’别人的父母?”被告人回答:”我有“。在紧张的庭审中,时间分秒必争,这个问题如果辩护律师走神了或者没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很难甄别出公诉人的意图,更遑论对法律一无所知的家属。辩护人认为此问题有陷阱(书记员记录在笔录上对于后期的上诉乃至申诉都是困境),辩护人因此感觉举手示意,并向审判长说辩护人追问5个小问题:“被告人梁某,刚刚公诉人问你’是否听到同事打电话威胁他们的父母,你说有。请问是何时听到的?具体现场的哪位被告人辱骂了?他们的用词是什么?他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这些话?说这些话的频次如何?……“被告人回答:”是他们的父母先凶狠的妈的我们,且他们挂断电话消失,我们没有说“杀人、放火、放裸体照片”等词语,我们就是催促他们尽快还钱,若不还,我们就去你们家里索要,90%的家属态度都很好,只是偶尔有家属辱骂我们,我们才会还口……“辩护人归纳一下,刚刚被告人的意思是”催促“而非”威胁“,恳请法庭依法记录,并客观认定此案件事实。
案例三:邢某某诈骗案。检方指控被告人“培训”了另外4位同案被告人(主犯刑事责任),培训常识层面理解为“很难通过自学而获得的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辩护人问被告人“ 你们培训了多久?有培训老师吗?交培训费了吗?培训场地是多大?培训的课程能否向法庭展示一下…?”被告人回答“ 我给同寝室室友现场操作了一遍,大约20分钟大家就都会了;没有培训老师;没有交培训费;没有培训课程…”,辩护律师追问,那你的意思是“很简单很容易学,没读过书的人都学得会”?“被告人答:差不多”。辩护人总结,审判长经过刚刚的庭审追问,我们可以清晰的得出,被告人的回答与常识相符合,与现有在案书证、电子聊天记录相互印证,本案中根本不需要专门的所谓“培训”,事实证明他们纯属于“自学”,请法庭予以确认此事实。其实,以上法庭上的情景时常浮现,并非偶然事件,例如刘某某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案,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某“攻击”被害人……辩护律师依然依法举手示意法庭注意:本案中系“互打”,因此,在语境之实质内涵上,”攻击“为主动的、单方面的,与受害人的防御做对称,而现有证据则证明本案系“互打”,是双方各自主动、自愿放弃权利、属于被害人承诺的“两败俱伤”之行为状态。
归纳可得,以上案例映射出一个道理:刑事辩护的庭审瞬息万变、雷区重重,需要辩护律师集中精力,字斟句酌,方能在尊重事实、分析证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彰显辩护语言之魅力,才能在甄别出控方有意或者无意影响法庭”意念“的”模糊“词语,让刑事辩护在字斟句酌中流淌辩护之魅力、流淌辩护之力量。
结语:真相并不遥远,它就在“字、词语、句子”的缝隙里
语言是一面镜子,把一个人的阅历、知识、潜意识曝露无疑,杂乱无章、不经雕饰的语言代表着杂乱无章、未经打磨的思想。我们应该庆幸《1984》里的新话改革并未降临在我们的世界;我们亦应该遗憾,纵然如此,许多人没有运用它去再次理解这个世界。概言之,“语言”影响我们的“意念”,意念决定立场,立场决定观点,观点会影响对我们对真相的理解、认知,更会影响我们探究真相的精神,”字、词语、句子“流淌的辩护力量,流向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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