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鹏:辩护人,有时需回归经验与常识
2020-01-18
翻看日历,今日北方小年,作为土生土长的山东人,对故乡的思念,每逢佳节倍浓,血液里流淌的故乡情愫猛增……平日里工作忽略了对家人的陪伴,昨日与白发错杂的妈妈聊天,忆起童年。记得小时候,妈妈告诉我:“北方的夏天,燕子低飞,蚂蚁排成长队,蜻蜓低飞,天将要下雨了。妈妈要我回家,我打着滚儿哭闹着不回家,不一会儿,果然大雨倾盆……”
年岁渐长,对于儿时的回忆唯有留存心底,以上童年之追忆,从法律人的视角反思与观察,却折射出一个深刻的法律问题:经验和常识有时很灵验、有力量,无时不在,却又不可名状……
一、经验与常识的概念函涉——存乎于心,莫可名状
也许,有人会问,田律师,何为“经验与常识”?答曰:“世间万物,我们只能描述它,而不能定义它。”就犹如英国某法学家说过“法律是什么,我们只能describe it,但我们决不能define it ”。同理可得,在此定义“经验与常识”意义相对较小,它真切的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是我们生活和工作的潜在支撑和无形宝藏。其实,生活中,不仅是非法律人、法律人(民警侦破案件、检察官审查案件、法官裁断案件)都经常自觉或不自觉的运用着经验法则。但基于经验法则本身的特性,对其进行精确的定义难度很大。
如果非要给其框定大概的含义,权且描述如下: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或实践中归纳的,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的规律性认识。但是,经验与常识不同于自然科学法则、定理、公理,经验与常识并不是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必然反映,只是一种具有盖然性的外在联系,一种按照归纳法所得出的判断和结论。这种基于经验的推论并不能保证其绝对的真实性。因此,也就允许人们对经验的推论提出例外情形,以推翻该推论论证。就犹如儿时妈妈的叮嘱,也有可能不下雨,大概率要下雨,大多数都认为要下雨,足矣。
二、经验与常识之法律影射——法律规定明确、具体
也许,以上儿时追忆之影射,以及“抽象+具象”的文字描述依然无法让每个人从内心深处感受到经验与常识的力量,我们不妨从法律规定中探寻其在司法裁断中的影射。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经验与常识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评价证据、适用法律的一项重要法则。例如,在民事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该事实无需举证加以证明;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55条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此处的“已排除合理怀疑”,从法解释的角度考察,不仅包括逻辑推理上的排除,亦包括经验常识维度的推理论证之排除。
进一步,立法者及司法者为明确法条的“函涉”之意,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不仅如上规定,《解释》第75条亦明确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梳理以上法律规定可得:经验和常识是法律人研判案件、分析案件、评判案件的心中的“标尺”,它是法官自由心证过程的内部制约,与自由心证制度不可分割,它是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的重要准则——法官总会问问自己这是否符合经验和常识。因此,经验和常识不仅被司法者在实践中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运用,更被立法者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分析,我们可以提炼出、归纳出裁判智慧:法官裁判案件大概有四个维度——事实、证据、法律逻辑、经验与常识(第四维度是补充、补强的作用),四个维度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归于统一。鉴于此,刑事辩亦有四个维度:事实维度、证据维度、法律逻辑维度、经验常识维度。
例如,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案件的证据也许只有7分熟(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要9分熟),但是,法官也许会从经验上弥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决不能完全脱离事实与证据),依法判决有罪,法官也许会问自己的内心“我这样判,是否冤枉了被告人”,法官也许会敲打自己的内心“几次、十几次、难眠……”但是,有时经验与常识的力量是无穷大的,无力的辩解与薄弱的言辞证据骗不了法官的内心——自由裁量权之实质立法精神,此时法官的智慧与良知会让法律的天秤偏向有罪判决。而此时,辩护律师依然可以提出客观的、具体的新证据加以推翻,让案件的走向获得新的曙光……
三、回归经验与常识——辩护才更有力量
既然如上文,经验与常识不仅是百姓心中的“阳光”,更是司法者裁判的第四维度——“智慧之光”,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理应与法官在同一维度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发现问题、论证问题,唯有此,才能让我们的辩护更有力量。鉴于此,笔者从接待家属、会见家属、证据质证等层面,举例阐释经验与常识的力量,以此,归纳出刑事辩护的切入口和方法论,供后来者参考。
(一)接待家属:案情分析——回归经验与常识
去年,某强奸案经朋友介绍,来到律师事务所,此案我犹记在头,因为我陪着她走访了案发实地现场。当时,家属来到我的公办室说:“田律师,我老公被人“做局”坑了,我太了解我老公了,他早上8:00突然被警察带走了,涉嫌“强奸罪”,晴天霹雳,我们全家人都不信,我老公一定是被蓄谋已久的人‘做局’了……请问,田律师我们该怎么办(家属慌乱中流露着焦躁与恐惧)?”
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家属的焦躁、恐惧、哭泣我们每周都会遇到,因此对此已经有“免疫力”,辩护律师用理性、客观的语气告诉家属:“别着急,你刚刚的话语里掺杂了事实、证据、猜测、情感等诸多信息,我们先梳理清楚本案的全部案情和焦点……”
随着家属的情绪稳定,我连续问了他几十个问题,例如“昨晚,你老公跟谁在一起?他们是如何认识的?他的朋友平时的工作?当时还有谁在场?女子是何时进入房间的?女子的身份?女子是在校大学生,为何凌晨去别人家里?当天晚上喝的什么酒?女子当时的反应?身上有无伤痕?当时如何报警的?为何突然出现了另外一个女子?另外一个女子出现的时间?……”当我们询问完这些问题,我们依然没有办法下精准的结论:构成强奸抑或不构成,为了探究真相,我们决定与家属去一趟案发现场……到了现场之后,我们发现以下事实要素:“案发现场的空间大小为一室一厅;进门口发现一张沙发和一张床;案发现场有2个酒瓶,其中一个酒瓶还剩了半瓶酒;酒瓶上显示的酒精度38°,属于低度酒;酒杯属于小纸杯;案发当时楼梯里有监控;卫生间里有呕吐物;还有一堆杂乱的零食……”
回到律师事务所,我们给家属分析研判此案,鉴于中国刑事侦查的特点,目前看不到全案的卷宗,我们只能通过经验和常识及相关证据学知识,做出不全面的判断与分析,通过不断询问家属问题和走访现场,我们回归经验和常识分析,得出如下思考:1.在校大学生女子凌晨1:30潜入别人家中不符合常理,有自陷危险的可能性;2.案发空间不大,完全可以呼救沙发上睡觉的人,却呼救,而是舍近求远,用微信联系闺蜜,增大了营救的危险度;3.闺蜜出现的极其迅速,依据路程测算,短时间内不可能出现,有可能早有埋伏;4.从案发当晚喝酒的酒精含量分析,酒精度38°,属于低度酒;5.三个人2瓶酒都没有喝完,说明喝的不多;6.我们做出一个大胆的假设,如果案件后期我们依法阅卷分析后,发现控告人与闺蜜的微信聊天截图内容“清晰、准确、理性”,更加说明醉酒的可能性极低;女子若提出自己醉酒,意识模糊,不符合经验常识。”家属听后,情绪平稳了些许,回家后,按照律师的建议,依法收集符合经验常识的客观证据,留待案件的进一步分析、辩护与突破……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家属带着“焦灼、无助”来律师事务所,毫无事实与证据——一团乱麻。律师需要律师分清证据、事实(主观、客观)、观点、逻辑、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精准剖析,才能思路清晰。换言之,律师需要甄别家属口中的话语,哪些是事实、哪些是证据、哪些是情绪、哪些是家属根据经验说出的猜测……然后,律师运用所学的证据学、犯罪学、逻辑推理、侦查学等相关知识,回归经验与常识,律师依法作出客观的、令人信服的经验分析,方能让家属感受到辩护的力量。
就犹如本案,乍一听、远远看,百姓认为此案似乎是强奸,然,律师质证、举证、论证后也许会是【做爱】(如医生给病人做化验、检测、拍片、研判后,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因此客观事实与定性分析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就是专业与业余的差异——辩护大概如斯。
(二)会见家属:理性剖析——回归经验与常识
不知是谁说过:"刑事案件的家属或嫌疑人总会无意识地避重就轻,尤其是刚开始的时候,他们不能给予律师充分的信任,更不会把所有事情的细节全说出来。"其实,对于这句话,我一直持保留态度,我个人认为如果家属没有跟律师说实话,大概有三个原因,一则是律师技术不够精湛,家属还不信任律师;二则律师的发问技术有待提升,问不出核心问题,家属当然不会主动说出太多,就犹如病人看病,医生问多少家属答多少;三则,家属可能真的是由于某种难言之隐,不愿意说太多,但是,这也不表明家属不信任律师,只是家属有家属的顾虑,尊重即是修养,不需要刨根问底……
然而,最近为一起“猥亵儿童罪”的上诉人依法辩护,在我去看守所会见时,:上诉人陈述:“田律师,我是冤枉的,当时小女孩跟我一起下电梯,都有监控的,小女孩6岁半,长得挺可爱,怕小狗,我保护她才弯腰抱着她……一审的律师为我做无罪辩护,请为我坚持到底……”,停顿了几秒钟,我问:“你的小狗乖不乖?当时,小女孩先上的电梯还是小狗先上的?小女孩多高?小女孩拿着滑板车?小女孩先走出的电梯还是小狗先走出的电梯?……”上诉人回答完我的问题后,我回复到,论年龄我可以喊您“叔叔”,但是,我是您的辩护律师,必须要为您接下来的人生负责,您的案子必须回归经验常识、回归证据、回归理性,我目前不敢做无罪辩护(阅卷后也许会调整辩护策略),分析如下:“1.您刚刚的话语前后矛盾,一会跟我说小狗很乖的,从不咬人;一会又说小女孩怕你的狗乱咬;2.从狗与小女孩的距离(电梯内没有,楼道监控视频截图):您刚刚说小狗先出去的电梯,小狗都跑远了,明显不在小女孩身边,为何却还要抱着她?此时小女孩还害怕狗?…3. 从小女孩的年龄考察,6岁半手拿滑板车,应该很有判断力,不怕狗也符合经验常识;4.从狗的体型判断:您说您的狗是个小狗,并不是很大的野狗或者藏獒……”因此,此案做无罪辩护难度极大,且本案的困境在于“楼梯内十几秒的下楼时间段内,监控视频缺失,此为定案的关键核心证据……”从存疑无罪的视角分析,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风险极大,辩护的不利风险依然需要您承担,我们经过研判,为此案制定的辩护方案为打掉“公开场合”这一从重情节,达到减刑的目的……家属听后,同意辩护律师的辩护方案,高效沟通后,我们才能全力以赴的开展辩护工作。
再如,田律师半年前代理的周某盗伐林木罪一案,我们依法会见家属,家属在看守所思念亲人,想尽快出去赚钱给读大学的女儿交学费,他告诉田律师:“我认罪认罚,我只想尽快出去,请田律师救救我。”但是,此案在沟通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却不建议他认罪认罚,因为此案疑点重重,做无罪辩护完全有可能。回归经验与常识,我们会见中询问其案件的核心突破口及薄弱点,他说很多证据都是利害关系人做出的,都是虚假的。带着疑问与争议焦点,我们回到了律师事务所,我们在审阅卷宗时,发现几个证人(证言极其相似)作证称:“该被盗伐的红豆杉系自己亲眼看着生长起来的,村子里很多人都可以证明。”辩护人认为此份证言的真实性存疑,理由有4点:1.辩护人经过查询红豆杉的植物学知识,红豆杉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其生长周期很慢;2.并经向某林业大学的专家教授(行业权威)请教后得知,红豆杉的生长极为缓慢,达到涉案红豆杉的胸径,至少需要150-200年的生长周期,3.从年龄常识考察,辩护人发现,其身份证号显示其36岁,明显不符合常识与经验。综上,证人所称亲眼看到红豆杉长起来的证言明显虚假,因此本案中的大量证言的真实性存疑。辩护人在此案中从“年龄常识、树种生长常识”等方面,依法做出分析论证,建议家属依法坚持心中的正义与良知……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依法会见家属时,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跟着自己的经验和感觉走,利用经验法则来论证间接证据从而推断出案件事实是一剂辩护良药。合理、准确的利用经验法则来推定事实,对于制定辩护策略、方案与挖掘辩护突破口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也不能迷信经验法则,毕竟我曾经撰写过《经验和常识有时会失灵》。
进一步,不可否认,律师与律师之间的经验、常识与逻辑思维是有区别的,例如,民商事律师觉得形式合法的,刑事律师就认为可能涉嫌犯罪,毕竟刑事律师看法益与实质,民事律师看关系与形式。两者之间在审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时,在很多方面是有本质区别的,当然也有重合之处。但是,经验、常识与思维的差异决定了我们制定辩护策略、方案及突破口的不同(威胁儿童案家属说一审律师做无罪辩护)。这就犹如我们设定了“起点——目的地”的既定目标,具体选择那一条行驶线路,走红绿灯多路途远的国道路线,还是红绿灯少走路途近但是收费高的高速路线,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在充分研判、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辩护路线——有罪罪轻辩护或者无罪辩护,才能相对畅通地驶达目的地。
结语:言之未尽,留待后续
回归经验与常识,跳出案件,静心思考:本案的核心突破口有几个?突破口之间是否有层级与顺位?那个突破口是最薄弱的?次薄弱的?最坚硬的?最薄弱且证据最容易收集的,就是我们第一顺位的辩护要点和补充辩护点;次薄弱是我们需要努力且不能放弃的攻坚点;最坚硬的是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达到的目标,有时需要理性放弃,因为辩护中放弃也是一门艺术。
进一步,有时,规范辩护比有效辩护更有力量;有时,事实辩护比逻辑推理更有力量;有时,经验与常识比逻辑推理更有力量;有时,逻辑推理比感觉更有力量。事实、证据、法律逻辑、经验与常识的四位一体组合论证乃辩护之“规范力量”——最具穿透力。
概言之,经验与常识的力量是无穷的,生活的经验与常识既是思想,更是一种潜在的秩序和无形的制度。回归经验、尊重常识有时就是正义的源头。
年岁渐长,对于儿时的回忆唯有留存心底,以上童年之追忆,从法律人的视角反思与观察,却折射出一个深刻的法律问题:经验和常识有时很灵验、有力量,无时不在,却又不可名状……
一、经验与常识的概念函涉——存乎于心,莫可名状
也许,有人会问,田律师,何为“经验与常识”?答曰:“世间万物,我们只能描述它,而不能定义它。”就犹如英国某法学家说过“法律是什么,我们只能describe it,但我们决不能define it ”。同理可得,在此定义“经验与常识”意义相对较小,它真切的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是我们生活和工作的潜在支撑和无形宝藏。其实,生活中,不仅是非法律人、法律人(民警侦破案件、检察官审查案件、法官裁断案件)都经常自觉或不自觉的运用着经验法则。但基于经验法则本身的特性,对其进行精确的定义难度很大。
如果非要给其框定大概的含义,权且描述如下: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或实践中归纳的,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的规律性认识。但是,经验与常识不同于自然科学法则、定理、公理,经验与常识并不是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必然反映,只是一种具有盖然性的外在联系,一种按照归纳法所得出的判断和结论。这种基于经验的推论并不能保证其绝对的真实性。因此,也就允许人们对经验的推论提出例外情形,以推翻该推论论证。就犹如儿时妈妈的叮嘱,也有可能不下雨,大概率要下雨,大多数都认为要下雨,足矣。
二、经验与常识之法律影射——法律规定明确、具体
也许,以上儿时追忆之影射,以及“抽象+具象”的文字描述依然无法让每个人从内心深处感受到经验与常识的力量,我们不妨从法律规定中探寻其在司法裁断中的影射。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经验与常识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评价证据、适用法律的一项重要法则。例如,在民事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该事实无需举证加以证明;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55条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此处的“已排除合理怀疑”,从法解释的角度考察,不仅包括逻辑推理上的排除,亦包括经验常识维度的推理论证之排除。
进一步,立法者及司法者为明确法条的“函涉”之意,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不仅如上规定,《解释》第75条亦明确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梳理以上法律规定可得:经验和常识是法律人研判案件、分析案件、评判案件的心中的“标尺”,它是法官自由心证过程的内部制约,与自由心证制度不可分割,它是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的重要准则——法官总会问问自己这是否符合经验和常识。因此,经验和常识不仅被司法者在实践中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运用,更被立法者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分析,我们可以提炼出、归纳出裁判智慧:法官裁判案件大概有四个维度——事实、证据、法律逻辑、经验与常识(第四维度是补充、补强的作用),四个维度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归于统一。鉴于此,刑事辩亦有四个维度:事实维度、证据维度、法律逻辑维度、经验常识维度。
例如,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案件的证据也许只有7分熟(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要9分熟),但是,法官也许会从经验上弥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决不能完全脱离事实与证据),依法判决有罪,法官也许会问自己的内心“我这样判,是否冤枉了被告人”,法官也许会敲打自己的内心“几次、十几次、难眠……”但是,有时经验与常识的力量是无穷大的,无力的辩解与薄弱的言辞证据骗不了法官的内心——自由裁量权之实质立法精神,此时法官的智慧与良知会让法律的天秤偏向有罪判决。而此时,辩护律师依然可以提出客观的、具体的新证据加以推翻,让案件的走向获得新的曙光……
三、回归经验与常识——辩护才更有力量
既然如上文,经验与常识不仅是百姓心中的“阳光”,更是司法者裁判的第四维度——“智慧之光”,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理应与法官在同一维度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发现问题、论证问题,唯有此,才能让我们的辩护更有力量。鉴于此,笔者从接待家属、会见家属、证据质证等层面,举例阐释经验与常识的力量,以此,归纳出刑事辩护的切入口和方法论,供后来者参考。
(一)接待家属:案情分析——回归经验与常识
去年,某强奸案经朋友介绍,来到律师事务所,此案我犹记在头,因为我陪着她走访了案发实地现场。当时,家属来到我的公办室说:“田律师,我老公被人“做局”坑了,我太了解我老公了,他早上8:00突然被警察带走了,涉嫌“强奸罪”,晴天霹雳,我们全家人都不信,我老公一定是被蓄谋已久的人‘做局’了……请问,田律师我们该怎么办(家属慌乱中流露着焦躁与恐惧)?”
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家属的焦躁、恐惧、哭泣我们每周都会遇到,因此对此已经有“免疫力”,辩护律师用理性、客观的语气告诉家属:“别着急,你刚刚的话语里掺杂了事实、证据、猜测、情感等诸多信息,我们先梳理清楚本案的全部案情和焦点……”
随着家属的情绪稳定,我连续问了他几十个问题,例如“昨晚,你老公跟谁在一起?他们是如何认识的?他的朋友平时的工作?当时还有谁在场?女子是何时进入房间的?女子的身份?女子是在校大学生,为何凌晨去别人家里?当天晚上喝的什么酒?女子当时的反应?身上有无伤痕?当时如何报警的?为何突然出现了另外一个女子?另外一个女子出现的时间?……”当我们询问完这些问题,我们依然没有办法下精准的结论:构成强奸抑或不构成,为了探究真相,我们决定与家属去一趟案发现场……到了现场之后,我们发现以下事实要素:“案发现场的空间大小为一室一厅;进门口发现一张沙发和一张床;案发现场有2个酒瓶,其中一个酒瓶还剩了半瓶酒;酒瓶上显示的酒精度38°,属于低度酒;酒杯属于小纸杯;案发当时楼梯里有监控;卫生间里有呕吐物;还有一堆杂乱的零食……”
回到律师事务所,我们给家属分析研判此案,鉴于中国刑事侦查的特点,目前看不到全案的卷宗,我们只能通过经验和常识及相关证据学知识,做出不全面的判断与分析,通过不断询问家属问题和走访现场,我们回归经验和常识分析,得出如下思考:1.在校大学生女子凌晨1:30潜入别人家中不符合常理,有自陷危险的可能性;2.案发空间不大,完全可以呼救沙发上睡觉的人,却呼救,而是舍近求远,用微信联系闺蜜,增大了营救的危险度;3.闺蜜出现的极其迅速,依据路程测算,短时间内不可能出现,有可能早有埋伏;4.从案发当晚喝酒的酒精含量分析,酒精度38°,属于低度酒;5.三个人2瓶酒都没有喝完,说明喝的不多;6.我们做出一个大胆的假设,如果案件后期我们依法阅卷分析后,发现控告人与闺蜜的微信聊天截图内容“清晰、准确、理性”,更加说明醉酒的可能性极低;女子若提出自己醉酒,意识模糊,不符合经验常识。”家属听后,情绪平稳了些许,回家后,按照律师的建议,依法收集符合经验常识的客观证据,留待案件的进一步分析、辩护与突破……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家属带着“焦灼、无助”来律师事务所,毫无事实与证据——一团乱麻。律师需要律师分清证据、事实(主观、客观)、观点、逻辑、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精准剖析,才能思路清晰。换言之,律师需要甄别家属口中的话语,哪些是事实、哪些是证据、哪些是情绪、哪些是家属根据经验说出的猜测……然后,律师运用所学的证据学、犯罪学、逻辑推理、侦查学等相关知识,回归经验与常识,律师依法作出客观的、令人信服的经验分析,方能让家属感受到辩护的力量。
就犹如本案,乍一听、远远看,百姓认为此案似乎是强奸,然,律师质证、举证、论证后也许会是【做爱】(如医生给病人做化验、检测、拍片、研判后,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因此客观事实与定性分析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就是专业与业余的差异——辩护大概如斯。
(二)会见家属:理性剖析——回归经验与常识
不知是谁说过:"刑事案件的家属或嫌疑人总会无意识地避重就轻,尤其是刚开始的时候,他们不能给予律师充分的信任,更不会把所有事情的细节全说出来。"其实,对于这句话,我一直持保留态度,我个人认为如果家属没有跟律师说实话,大概有三个原因,一则是律师技术不够精湛,家属还不信任律师;二则律师的发问技术有待提升,问不出核心问题,家属当然不会主动说出太多,就犹如病人看病,医生问多少家属答多少;三则,家属可能真的是由于某种难言之隐,不愿意说太多,但是,这也不表明家属不信任律师,只是家属有家属的顾虑,尊重即是修养,不需要刨根问底……
然而,最近为一起“猥亵儿童罪”的上诉人依法辩护,在我去看守所会见时,:上诉人陈述:“田律师,我是冤枉的,当时小女孩跟我一起下电梯,都有监控的,小女孩6岁半,长得挺可爱,怕小狗,我保护她才弯腰抱着她……一审的律师为我做无罪辩护,请为我坚持到底……”,停顿了几秒钟,我问:“你的小狗乖不乖?当时,小女孩先上的电梯还是小狗先上的?小女孩多高?小女孩拿着滑板车?小女孩先走出的电梯还是小狗先走出的电梯?……”上诉人回答完我的问题后,我回复到,论年龄我可以喊您“叔叔”,但是,我是您的辩护律师,必须要为您接下来的人生负责,您的案子必须回归经验常识、回归证据、回归理性,我目前不敢做无罪辩护(阅卷后也许会调整辩护策略),分析如下:“1.您刚刚的话语前后矛盾,一会跟我说小狗很乖的,从不咬人;一会又说小女孩怕你的狗乱咬;2.从狗与小女孩的距离(电梯内没有,楼道监控视频截图):您刚刚说小狗先出去的电梯,小狗都跑远了,明显不在小女孩身边,为何却还要抱着她?此时小女孩还害怕狗?…3. 从小女孩的年龄考察,6岁半手拿滑板车,应该很有判断力,不怕狗也符合经验常识;4.从狗的体型判断:您说您的狗是个小狗,并不是很大的野狗或者藏獒……”因此,此案做无罪辩护难度极大,且本案的困境在于“楼梯内十几秒的下楼时间段内,监控视频缺失,此为定案的关键核心证据……”从存疑无罪的视角分析,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风险极大,辩护的不利风险依然需要您承担,我们经过研判,为此案制定的辩护方案为打掉“公开场合”这一从重情节,达到减刑的目的……家属听后,同意辩护律师的辩护方案,高效沟通后,我们才能全力以赴的开展辩护工作。
再如,田律师半年前代理的周某盗伐林木罪一案,我们依法会见家属,家属在看守所思念亲人,想尽快出去赚钱给读大学的女儿交学费,他告诉田律师:“我认罪认罚,我只想尽快出去,请田律师救救我。”但是,此案在沟通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却不建议他认罪认罚,因为此案疑点重重,做无罪辩护完全有可能。回归经验与常识,我们会见中询问其案件的核心突破口及薄弱点,他说很多证据都是利害关系人做出的,都是虚假的。带着疑问与争议焦点,我们回到了律师事务所,我们在审阅卷宗时,发现几个证人(证言极其相似)作证称:“该被盗伐的红豆杉系自己亲眼看着生长起来的,村子里很多人都可以证明。”辩护人认为此份证言的真实性存疑,理由有4点:1.辩护人经过查询红豆杉的植物学知识,红豆杉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其生长周期很慢;2.并经向某林业大学的专家教授(行业权威)请教后得知,红豆杉的生长极为缓慢,达到涉案红豆杉的胸径,至少需要150-200年的生长周期,3.从年龄常识考察,辩护人发现,其身份证号显示其36岁,明显不符合常识与经验。综上,证人所称亲眼看到红豆杉长起来的证言明显虚假,因此本案中的大量证言的真实性存疑。辩护人在此案中从“年龄常识、树种生长常识”等方面,依法做出分析论证,建议家属依法坚持心中的正义与良知……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依法会见家属时,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跟着自己的经验和感觉走,利用经验法则来论证间接证据从而推断出案件事实是一剂辩护良药。合理、准确的利用经验法则来推定事实,对于制定辩护策略、方案与挖掘辩护突破口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也不能迷信经验法则,毕竟我曾经撰写过《经验和常识有时会失灵》。
进一步,不可否认,律师与律师之间的经验、常识与逻辑思维是有区别的,例如,民商事律师觉得形式合法的,刑事律师就认为可能涉嫌犯罪,毕竟刑事律师看法益与实质,民事律师看关系与形式。两者之间在审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时,在很多方面是有本质区别的,当然也有重合之处。但是,经验、常识与思维的差异决定了我们制定辩护策略、方案及突破口的不同(威胁儿童案家属说一审律师做无罪辩护)。这就犹如我们设定了“起点——目的地”的既定目标,具体选择那一条行驶线路,走红绿灯多路途远的国道路线,还是红绿灯少走路途近但是收费高的高速路线,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在充分研判、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辩护路线——有罪罪轻辩护或者无罪辩护,才能相对畅通地驶达目的地。
结语:言之未尽,留待后续
回归经验与常识,跳出案件,静心思考:本案的核心突破口有几个?突破口之间是否有层级与顺位?那个突破口是最薄弱的?次薄弱的?最坚硬的?最薄弱且证据最容易收集的,就是我们第一顺位的辩护要点和补充辩护点;次薄弱是我们需要努力且不能放弃的攻坚点;最坚硬的是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达到的目标,有时需要理性放弃,因为辩护中放弃也是一门艺术。
进一步,有时,规范辩护比有效辩护更有力量;有时,事实辩护比逻辑推理更有力量;有时,经验与常识比逻辑推理更有力量;有时,逻辑推理比感觉更有力量。事实、证据、法律逻辑、经验与常识的四位一体组合论证乃辩护之“规范力量”——最具穿透力。
概言之,经验与常识的力量是无穷的,生活的经验与常识既是思想,更是一种潜在的秩序和无形的制度。回归经验、尊重常识有时就是正义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