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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鹏律师丨上帝听了也悄然落泪的当庭补充辩护意见

    2019-12-24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性反思

       经过一整天的12小时的紧张庭审(9:30-12:30;13:30-18:30;19:30-23:30),辩护人首先向全体审判人员致敬,向被告人、公诉人、全体辩护人说一句“您们辛苦了。”这是一场我执业以来让我最感动、最温情且最理性的审判,也是一场连续一天不停歇最长久的审判。可见本案案件之复杂、案件之受各位领导重视。然,作为辩护人我依然想把一整天的当庭庭审思悟与法之灵感捕捉归结成简短的文字,换言之,这是一场最长久的审判,我却要发表最精简的当庭补充意见:辩护人的最大心愿与期盼,与家属一致:

      恳请合议庭尽快判决,让当事人回家与亲人过团圆年

一、同意第一被告辩护人贾律师的辩护意见。

二、鉴于庭前意见提交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在此不再重复赘述,当庭补充新的辩护灵感意见,全是今天庭审的争议焦点之浓缩演化,恳请书记员逐字记录在案。谢谢书记员,您今天最辛苦。

三、两难境地之思悟。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制度的新的里程碑、正在全面深入开展,然,这一“看似完美的司法制度”却总让辩护人陷入两难境地,此案亦不例外。所谓两难境地——认罪认罚从宽+尽早回家过年VS法律人内心的法治信仰、正义风骨、朴素法感情,在两者之间徘徊、犹豫、思虑、抉择,可谓左右两难、坐立不安、辗转反侧。今天的庭审,我有点看不起自己,因为我征求家属意见后,内心的法治信仰败给了“认罪认罚+尽早回家过年”。因此,对此类特殊案件,尤其是关押了很久但是被带病起诉的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到底是害了家属还是拯救了家属,我始终无法给出科学的答案,无奈,当现实无法找到科学答案时,唯有留待历史、留给后人解答……

四、家属之期盼
       我的被告人在看守所已经被羁押整整355天,换言之,还差10天整整一年。我去会见被告人,他作为45岁的男人,喊着泪告诉我:“田律师,我想我妈妈,想我的两个孩子,想妻子,您能否让我回家过年???”我沉思了几分钟,我答“刘大哥,这个问题,我们要开庭时,我们一起问问法官,让法律和理性与良知回答你……我说了不算……”

五、控告人的主观感受≠客观事实
       辩护人仔细检索、翻阅本案全部卷宗,卷6第77页、卷7第89页……都清晰地共同印证证明“所有所谓的‘受害人’的被检测产品都‘严重超标’”。比较论证,假如本案被告人故意检测、变相检测、伪造检测结果、针对性检测,我们会直白地、全面的悔罪认罪,但本案现有证据恰恰证明我们的被告人系“科学、全面、公平”的检测。进一步,受害人身正不怕影子斜,但是,所有的受害人的每车虾子的检测结果(卷宗统计共计675项检测)都系不合格的严重超标的虾子(氯霉素指标),因此,可谓天下乌鸦一般黑,且是恶人先告状。

六、数字论证
        本案卷宗第7卷第80-98页显示,我们随手一翻可得:张三工资13000元,李四15000元,牛七8000元,我们的被告人却是1000元或者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因此,根据刑法学共同犯罪原理,在共同犯罪中有主犯中相对次要作用的主犯,同理可得,在从犯中亦有相对次要作用的从犯=从犯中的从犯,从收入工资等客观事实更加可以印证我的被告人系从犯中的从犯,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有显著区别,希望合议庭让被告人回家过年,当然,其他被告人一同回家过大年更表示深深地敬意。

七、类比推理
      通过一天的庭审,我们可以得出,本案被告人我们看看身高都1.5-1.7米,每个人都瘦瘦的、年龄也比较大,我们没有见过这样的恶势力。他们为了深圳人民的餐桌上能吃到“安全且健康”的虾,为了打破“卖虾的人不敢吃虾,卖鱼的人不敢吃鱼”的怪现状,才在政策的感召下,一起成立XX公司,他们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合法性,是政府支持的好项目,有大量的社会正面报道。这就犹如在场的30余位律师,政府为了让普天之下的百姓享受到专业、敬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特设立“各级律师协会”,律师每年都要接受年检、考核,律师都要加入律师协会,依照公诉机关的推理逻辑,难道律师协会也是违法的?也涉嫌强迫交易?且问问在场的所有律师,他们一个都不会答应,因为律师协会是我们律师的娘家啊,我们是娘家人……道理如此简单,辩护人在此不多赘述。

    最后,法律的生命在于事实、证据、逻辑推理及经验法则,不在于你、不在于我,更不在于认罪认罚从宽。尊敬的审判长,再次恳请合议庭依法合议,彰显法治温情,让被告人回家过年,让上帝在看到我们的庭审时“嫣然一笑”。

      谢谢!补充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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