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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鹏律师摘得刑辩皇冠——伸冤六年,终获无罪

    2020-04-29

 

喜  报

如果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那么法官就是帝国的国王,而无罪辩护恰如皇冠之上镶嵌的瑰宝,是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生涯的至高荣誉!
 
日前,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田鹏律师辩护的一起“入室抢劫疑案”(又名“深圳龙岗夺刀案”),当事人深陷囹圄四载,持续伸冤6年,多名辩护律师不断接力,经历4次庭审(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最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次重新公开开庭,二审改判无罪。

 

无罪之难:难于上青天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成功救赎最容易的阶段,往往发生在公安侦查阶段(不予批捕)、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而案件经过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三层“司法过滤器”的重重过滤,依然判决无罪的“案例”可谓凤毛麟角。换言之,我国刑事诉讼的高定罪率决定了无罪案件(法院阶段)的稀缺性,故无罪判决成为辩护律师取得成功辩护效果的不二标志。
 
2018年的司法统计数据考证(2019年的数据可能更低):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9.8万件,判处罪犯142.9万人;依法宣告51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0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经换算,该年度无罪判决率为0.057%(819/1429819),这意味着,全国范围内平均每100万名被告人中,仅能有约500人被无罪释放。概言之,在法院阶段的无罪判决率犹如“中彩票”一样低。这也犹如医学领域中,医生对某个重大疑难疾病取得了“新突破”或“新药方”——使病人起死回生转危为安,而在刑事司法领域,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也不亚于治愈了困扰当事人数年的“司法癌症之顽疾”。

 

案情概述:堪比窦娥冤

 

 

本案中,当事人在27岁青春年华之追梦路上——身陷囹圄——人生突然被上帝紧急踩刹车,梦想戛然而止,如同坠入暗无天日的深渊。田鹏律师介入该案后,在会见时,当事人“眼中浸润着泪水”,告诉田律师:“我儿子刚出生我就遭遇如此冤屈,我已经被关押3年5个月。田律师,我是无罪的,我被冤枉的,我有很多证据可以证实自己清白,请救救我。”
 
田律师在看守所见到当事人第一面时,当事人跟以往见到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不同,他一身肌肉宛若健身教练。于是询问当事人“看守所饭菜条件有限,他为何如此健硕?”他说“我是冤枉的,我每天看书和锻炼身体,我余生的使命就是伸冤,我要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直到洗白冤屈。”在听完当事人对案情的详细陈述,当场综合研判分析后,田律师告诉当事人:“只要陈述的真实的,我将对你人生负责到底,伸冤路上,你我同行,不计代价,全力以赴。”
 
呜呼,冤案,犹如上帝的“黑暗之门”,当这扇门关闭后,人生将陷入“绝境”。此案当事人被羁押之前初为人父,在还未来得及享受这份天伦之乐、血脉温情之时,因这场“疑点重重”的抢劫罪入狱,错失了见证儿子成长,错失了承担家庭责任,错失了追梦的美好年华。
 
介入此案后,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田鹏律师,坚持为自由呐喊,为当事人奔走伸冤,持续撰写意见,递交6次专业法律意见,不断申请法院再次开庭,汇集全所之“智慧”,群策群力——在所内组织专家研讨4次,并在中南民族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法学院隐匿当事人姓名后(技术化处理)组织、请教专家学者论证分析,不断挖掘案件细节,不断矫正、平衡辩护之方案、策略,寻求案件可能的辩护突破之路径……

 

辩护札记:无罪并非律师一人之功

 

 

一起无罪案件的成功辩护,辩护律师虽功不可没,但这绝非单一力量作用所促成的“因缘”:每一起偶然被上帝宠爱的无罪案件,都是综合因素所促成的。正如田鹏律师的授业恩师——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林昌炽律师所言:“刑事辩护案件之结果,有五大决定因素坚实有力的案件事实与证据、理性冷静的当事人、勤勉尽职的检察官、坚守正义与良知的法官、敢辩善辩的智慧律师。”五大因素,缺一不可,力合一处共同作用,才能铸就刑事辩护工作中的“天时、地利、人和”。本案能够取得无罪判决之成功效果亦是如此:
 
一方面,田鹏律师以其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专业的辩护经验与创造性的辩护方法论,在本案的推动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例如,在本案庭审中,田鹏律师挖掘出一审未发现的4大核心“存疑细节与逻辑谬误”,成为二审扭转案件的致胜关键点:
 
第一,【双重逻辑标准与谬误】。田鹏律师指出,原审判决“抓小放大”,违背基本常识与常理。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抢劫的事实认定,在无证据证明“预谋已久,入室抢劫”的情形之下,却认定了一个“临时起意,抢走手机”的事实。古语有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即事物具有普遍联系性。田鹏律师围绕这一基本法律逻辑展开论证,着重论证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中的逻辑错误:
 

(辩护词摘要)……当事人与受害人的争执系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起因、同一过程发生。因此,在主观上具有性质同一性,在客观上行为上具有牵连性。从整体性考察,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从单个手机拿走之行为考察,当事人奈何构成犯罪?这不符合同一性原理、有违常识经验逻辑、有违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抓“小”放“大”,换言之,意外之意乃皮之不存,毛依然存在。显然违反常识常理。

 

第二,【回归经验与常识】。田鹏律师当庭要求对在案物证出示质证,在案证据显示,现场查扣了被告人的手提包、钱包等核心物证,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之一“水果刀”的来源问题。田鹏律师认为可以很简单且精准的查验现场物证得到确证,因为此案卷宗显示作案工具水果刀并无刀鞘。因此,经验常识告诉我们:水果刀的长度与包的长度可以准确反映刀的来源——若水果刀长于或等于手提包,则水果刀会露在外面,报案人一眼就看出来了,被告人不可能在其家中谈判合同那么长时间;若水果刀短于手提包,则必然包内会留下有刀刃或者刀尖的刮蹭划痕。进一步,辩护律师认为此手提包并非“不易搬动”等物证,一审法院乃至今天的二审依然没有当庭出示此核心物证,不禁让辩护人心生疑惑,辩护人认为应当当庭出示查验,恳请合议庭明察秋毫、精准认定;
 
第三,【不排除有伪造现场的可能性——细节里藏着无罪的密码】。一审法院据以推理印证定案的核心证据之一为当事人包内的2根“约束带”或者“束线带”。而田鹏律师经过反复比对卷宗敏锐地发现,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显示,该2根约束带呈现未使用状态,而在辨认笔录中却是“手铐形状”。综合现场扣押笔录清单,该案仅扣押了2根约束带。因此,2根约束带却呈现前后不同的2种状态,因此。不能排除取证程序违法之可能性,证据极有可能系事后现场伪造——故意伪造成“手铐形状”。然,伪造的、虚假的总有破绽,恳请法庭依法查明;
 

第四,【当庭发挥,瞬间归纳、捕捉灵感与辩护突破口。该案中,由于证据体系薄弱,且一审过程中,本案前辩护人龙律师等已就质证部分打下坚持的基础,因此,二审中,田鹏律师的辩护重心与猛攻火力点集中在了“庭审发问”部分。也正是在这个环节中,田鹏律师抓住了本案的辩护转机:

 

在检察员就当事人前往被害人住所的目的,向当事人讯问时,问道:“你说你去被害人家里是为了签合同、交租金,那么为什么你的钱包里没有一分钱呢?”

当事人却当庭从裤兜里掏出来了一沓现金,说:“法官,您看,我向来是把现金放进裤兜里的,钱包里只放卡和证件,这么多年了,我的习惯从没有改变。”

田鹏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个发问中的细节,向法庭与检察员提出:习惯因人而异,不能因为当事人的个人习惯而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判和“猜测、揣测”,法律人应该回归理性与客观

 
决胜法庭,思维先行。辩护犹如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斗,而辩护律师想要扭转战局,固然需要法庭之外的秣马厉兵、充分备战,但是法庭之上局势的瞬息万变,更加考验辩护律师的临变能力与思维能力。只有做到当庭临场发挥,瞬间捕捉灵感,归纳提炼反驳,逻辑清晰严密的辩护律师,才能称得上是一名专业、称职、尽责的刑辩律师。
 

另一方面,在本案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之外,还有着其他的令人尊敬与感动的力量在背后支撑,为无罪判决结果的产生发挥助力:坚守正义、尊重证据的法官;坚持上诉、永不言弃的当事人;理性思辨、勤勉尽职的检察官;前期虽未成功辩护但付出艰辛努力的一审辩护律师(为二审铺垫坚实的根基),都是为当事人洗脱冤屈,推动正义,呼唤光明的重要力量。

 

在以上各方的助力之下,田鹏律师作为二审辩护律师,接过了无罪辩护的接力棒,代替当事人迈向更加艰难、曲折的二审辩护伸冤之路,最终登上无罪辩护的峰顶,摘得刑辩皇冠之明珠。

 

结语祈愿:愿天下无冤

 
 
2020年,乃大灾之年,疫情蔓延,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都是大考之年。收到这份无罪判决书,无疑给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带来了久违的温暖与阳光。田鹏律师一人的成绩,离不开全所家人及守静平台的支持,守静律师事务所将以此无罪判决成果作为契机,继续深耕刑事辩护专业领域,以更积极、更努力的姿态,践行刑事辩护律师的不灭信仰与毕生追求——天下无冤!并祈愿天下无灾!
 
谨以此文,为守静人辩冤白谤、无愧于心的信念喝彩!为迎难而上、波澜激荡的未来壮行!

 

(判决书全文展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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