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典型案例 > >资讯详情

偷逃税款超过2亿元人民币丨2017年深圳市最大规模钢铁走私专案

    2020-04-28

【案情简介】本案系2017年深圳市最大案值走私钢铁案。累积偷逃税款超过200000000元人民币。本案涉及五家公司,30余名被告人,案值、涉及人数均为深圳市近年来最大规模走私普通货物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XX通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X鸿国际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X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益XX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X海联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华、许某生、杨某、孔某某、张某波、李某华、喻某阳、刘某原、汪某杰、杨某武、吴某然、马某美、张某俊、刘某红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累计走私钢铁393128.939合计偷逃税款累积金额201809691.73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孔某某在本案中系主犯,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起诉书指控事实 走私钢铁重量(吨) 偷逃税款金额(人民币/元)
1 10499.415 4984305.63
2 3057.31 1537495.72
3 13262.725 6522251.55
4 10062.885 5017879.08
5 23569.61 11540130.63
6 39481.987 20033314.22
7 83390.432 41349315.59
8 1133.58 337318.96
9 5778.99 1872121.56
10 82203.78 40996522.30
11 38669.56 19586678.25
12 14550.34 6955457.22
13 39942.41 21220546.58
14 38025.33 19856354.44
合计 393128.939 201809691.73

【辩护策略】辩匠律师团队紧急介入本案,此前当事人已经咨询过几个律师。案件时间紧急,公诉机关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田鹏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多次、反复细致梳理案件情况,连续几天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关键细节与突破口,并组织团队核心成员,进行大数据裁判案例检索分析,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实际作用展开反复论证,通过对涉案公司的股权进行穿透,结合当事人陈述的案情,在两周之内,完成全案近两百本卷宗的梳理,撰写出二十页辩护意见,为本案科学制定“从犯辩护策略”。

        第一,辩护律师首先指出起诉书指控的与卷宗事实不符的2处逻辑错误: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杨某、孔某某受陈某某指使走私废铁”,此处系“主体逻辑错误”,本案中“孔某某”并没有受陈某某指使,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徐某某”1人全程与陈某某联系、交涉。2.起诉书指控“徐某某、孔某某、杨某”指使喻某某、刘某某、汪某某共同采取低报价格走私废铁。此处系“主体逻辑”错误,本案中“孔某某”仅是认识喻某某,徐某某跟喻某某联系后,决定权和磋商谈判权系徐某某一人控制,孔某某并未“指使”。根据全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结合法庭调查、庭审质证,辩护人认为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中的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从整体考察:相对于陈某某,徐某某、杨某、孔某某三人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货物的货主系陈某某,徐某某等人处于被动听从安排的地位和角色,国内废铁卖家系陈某某一人联系、控制,徐某某等人并没有参与;报关合同、电放资料等核心走私单据亦是陈某某控制,徐某某等人对此毫无作用力;走私中的钱款支付、款项记核都是陈某某一人控制,徐某某等人对此并未参与;

        第三,从个体考察:相对于徐某某,孔某某仅负责“托运废铁”,并未参与核心走私行为,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孔某某并未参与谈判、商谈,全程由徐某某一人负责;孔某某并未决定选择哪家报关行,系徐某某控制、决定;孔某某并未接触陈某某,费用结算由徐某某一人操作;孔某某并未参与海关查扣等过程公关事宜,由徐某某一人负责;孔某某在三人的股份占比为22.5%,占比份额低,该份额并不是决定主犯与从犯的实质评判标准,且利润分配属于拖车运输费/订舱费,该利润并不包括报关税费,总体都是亏损的,处于次之地位。

        第四,从案件事实考察:本案中2017年9月份之前孔某某主观明知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尚未完成证明责任,请法庭重新审核涉案税额,酌情予以扣减;

        第五,孔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无再犯的可能性。尤其要注意的是,本案的发生有特殊性——喻某某多次承诺说“买单报关、A类资质”、免除法律责任,这让孔某某等陷入了“无风险、不违法”的错误法律认知,其主观故意更加模糊——存有侥幸心理,与其他主观故意明显的走私人员相比,主观恶性较小;

        第六,孔某某在被羁押看守所期间,亲自书写悔过书,其对自己的涉案行为已进行深刻的反省。且其行为区别于暴力犯罪、黑恶实力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罪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对其酌情处罚。

【辩护效果】法院依法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当事人被认定为从犯,从量刑建议的
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成功打掉主犯帽子,完成预期设定辩护目标)。
 

【判决书摘要】
 













成功案例陆续上传中,敬请关注……
辩匠律师团队丨专业刑事辩护


粤ICP备19087206号-1 | Copyright © bianjianglawyer.com. 辩匠网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