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海追击丨公安部督办大型汽车走私专案
2020-03-21
【案件背景】出于保护中国汽车行业繁荣发展的考虑,我国早年在汽车及相关配件的进口上制定了高关税。高关税导致了中国国内销售的进口商品与国外同类型商品之间形成巨额的价格差,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进口汽车的需求加大,而我国车辆进口税率居高不下,催生出一系列以海外豪车、大型工程车辆为对象的走私犯罪。本案系公安部于2017年督办案件,某特大走私团伙长期盘踞在广东沿海,自2000年以来,以渔船、运输船接力运输方式,从公海将大量汽车运入我国,偷逃应缴纳税款数亿元。
【本案案情】本案当事人于2000年9月某日,驾驶套牌运输船,装载三辆六成新“日野牌”混凝土搅拌车与一辆“日野牌”平板车,自香港青马大桥附近水域驶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在途径内伶仃洋附近海面(东经113°42′295″,北纬22°26′117″)时,被深圳海关“3222”号缉私挺截查追击,当事人跳海逃跑。经查,船上所载货物无任何合法证明。经海关稽核部门计核,涉案车辆涉嫌偷桃应缴纳税额637645万元,
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三年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辩匠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对这起18年前的旧案进行初步了解,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以后,经过对在案证据的梳理分析后发现:
此案系潜逃18年的陈年积案,被告人在会见时依法告诉律师“田律师,我一直做梦,内心里阴云终于散去了,释然了…”。但是,经过反复阅卷、研究卷宗材料,此案客观性证据极其薄弱,在刑事证明标准是依法“存疑”,公诉机关并未完成证明责任。
一则18年前被告人跳海逃跑——死里逃生;
二则走私船只上海关缉私警察仅查扣了一张纸质卡片——虽然上面有被告人的头像,但是身份证号码辩护律师仔细比对后发现与被告人的真实身份证号码是不一致的,因此依法不排除其被别人“冒名顶替”或者“陷害”;
三则船只上被搜查到了一部手机,系被告人的贴身手机,但是不是实名开设的手机号码…
四则同案被告人指认当事人是当年走私车辆的主使者,但是,不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因为客观性证据以上分析几乎“缺失”。
在依法分析刑事证据法规则及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后,田鹏律师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若海关缉私部门确实冤枉了被告人,目前证据辩护律师依法可以科学设定、研究无罪辩护方案及辩护目标…但是,此案虽然系重大专项行动案件,毕竟属于陈年积案,辩护律师依法分析有罪辩护的可预期目标,及综合分析各种辩护策略的利弊后,供家属选择,最后家属反复思索选择做有罪辩护方案。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是这起部督大案一系列走私活动中的一起孤立存在的特殊案件,当事人在全案中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计,在本案中地位特殊。辩护律师围绕本案当事人的特殊作用,采用“抽离式辩护法”,制定了“从犯”之辩护策略:
第一,从走私次数进行切割,走私船舶系当事人举债购买,该船被查缉扣押后,当事人身无分文,逃回广西老家务农,再也没回过深圳。因此,本案的当事人仅实施了一起走私活动;
第二,从偷逃税额进行切割,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海关计核部门的价格计核依据有误,本案被查扣的均为二手工程车辆,其价格应当低于全新车辆价格,应缴纳之税额应低于进口全新车辆所应缴纳税额;
第三,从走私活动地位作用进行切割,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当事人是接受走私集团货主的指示和聘请,前往指定海域运送涉案车辆,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第四,从走私对象进行切割,本案中走私的为工程车辆,在全案查证属实的上百起走私活动中仅此一起,其他走私车辆均为奔驰、宝马、林肯、法拉利等名贵豪车。
综上,本案当事人认罪悔罪,且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本案的部分证据存疑(涉嫌偷逃税款的具体数额有待核实),公诉人说18年前的走私侦查技术落后,不能用现代司法的证明标准审视1年前的案件(言外之意是本案证据薄弱,证据链条不完整,检察机关也不自信。),因此恳请合议庭予以重视,给予当事人以合适量刑。
【辩护效果】辩护律师意见均被采纳,当事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案情】本案当事人于2000年9月某日,驾驶套牌运输船,装载三辆六成新“日野牌”混凝土搅拌车与一辆“日野牌”平板车,自香港青马大桥附近水域驶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在途径内伶仃洋附近海面(东经113°42′295″,北纬22°26′117″)时,被深圳海关“3222”号缉私挺截查追击,当事人跳海逃跑。经查,船上所载货物无任何合法证明。经海关稽核部门计核,涉案车辆涉嫌偷桃应缴纳税额637645万元,
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三年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辩匠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对这起18年前的旧案进行初步了解,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以后,经过对在案证据的梳理分析后发现:
此案系潜逃18年的陈年积案,被告人在会见时依法告诉律师“田律师,我一直做梦,内心里阴云终于散去了,释然了…”。但是,经过反复阅卷、研究卷宗材料,此案客观性证据极其薄弱,在刑事证明标准是依法“存疑”,公诉机关并未完成证明责任。
一则18年前被告人跳海逃跑——死里逃生;
二则走私船只上海关缉私警察仅查扣了一张纸质卡片——虽然上面有被告人的头像,但是身份证号码辩护律师仔细比对后发现与被告人的真实身份证号码是不一致的,因此依法不排除其被别人“冒名顶替”或者“陷害”;
三则船只上被搜查到了一部手机,系被告人的贴身手机,但是不是实名开设的手机号码…
四则同案被告人指认当事人是当年走私车辆的主使者,但是,不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因为客观性证据以上分析几乎“缺失”。
在依法分析刑事证据法规则及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后,田鹏律师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若海关缉私部门确实冤枉了被告人,目前证据辩护律师依法可以科学设定、研究无罪辩护方案及辩护目标…但是,此案虽然系重大专项行动案件,毕竟属于陈年积案,辩护律师依法分析有罪辩护的可预期目标,及综合分析各种辩护策略的利弊后,供家属选择,最后家属反复思索选择做有罪辩护方案。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是这起部督大案一系列走私活动中的一起孤立存在的特殊案件,当事人在全案中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计,在本案中地位特殊。辩护律师围绕本案当事人的特殊作用,采用“抽离式辩护法”,制定了“从犯”之辩护策略:
第一,从走私次数进行切割,走私船舶系当事人举债购买,该船被查缉扣押后,当事人身无分文,逃回广西老家务农,再也没回过深圳。因此,本案的当事人仅实施了一起走私活动;
第二,从偷逃税额进行切割,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海关计核部门的价格计核依据有误,本案被查扣的均为二手工程车辆,其价格应当低于全新车辆价格,应缴纳之税额应低于进口全新车辆所应缴纳税额;
第三,从走私活动地位作用进行切割,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当事人是接受走私集团货主的指示和聘请,前往指定海域运送涉案车辆,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第四,从走私对象进行切割,本案中走私的为工程车辆,在全案查证属实的上百起走私活动中仅此一起,其他走私车辆均为奔驰、宝马、林肯、法拉利等名贵豪车。
综上,本案当事人认罪悔罪,且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本案的部分证据存疑(涉嫌偷逃税款的具体数额有待核实),公诉人说18年前的走私侦查技术落后,不能用现代司法的证明标准审视1年前的案件(言外之意是本案证据薄弱,证据链条不完整,检察机关也不自信。),因此恳请合议庭予以重视,给予当事人以合适量刑。
【辩护效果】辩护律师意见均被采纳,当事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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