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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挂牌督办丨一起被不当追诉的“陈年旧案”

    2020-03-18

【案件背景】本案系扫黑除恶大背景下,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惠州市特大“涉黑涉恶团伙案件”,当地公安机关经过收集案件信息,摸排走访,企图连根拔起在当地称霸一方的“涉黑涉恶势力团伙”,在这场风暴中,当事人因十年前的一桩旧案,卷入这场各方关注、从严从重打击的漩涡之中……

【本案案情】2009年7月1日,当事人与朋友在惠州某酒店KTV消费时,与一名女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在酒店一楼电梯口被该女子所纠集的人员殴打,当事人朋友洪某知悉后,安排人员通知村组干部,治安队员、村民数十人到酒店聚集,洪某等人因要求查看酒店监控未果,遂下令打砸酒店,当事人与其朋友数人不听民警劝阻,在现场参与实施了助威、打砸等行为,当晚的打砸行为导致酒店大门、茶几等物品被毁损,酒店保安被打伤。经鉴定,该酒店当日被砸物品损失总价为3.405万元。

【辩护策略】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听取当事人家属对案情的描述,对于基本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指控初步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定性上无异议。在当事人家属一筹莫展之际,辩护人敏锐地注意到本案发生在2009年7月,而当事人是在2018年7月21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极有可能会因追诉时效规定而摆脱刑事追诉。对此,辩护律师围绕本案当事人以及被共同追诉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论证,从法律条文、学理角度出发,为当事人制定了综合辩护意见,申请检察院作出因已过追诉时效而不起诉的决定:

      (一)一般追诉时效——当事人已经过追诉期。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分析,损毁财物的鉴定价值为34050元,且当事人在本案中受了较重的外伤,是实质的受害者,并未实施打砸行为、并未打电话聚集村里人,而是被打后选择逃跑后又返回索赔医药费等合理诉求,因此,客观行为亦情节轻微,即使构成犯罪亦系从犯,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对追诉时效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本案距离案发已十年时间,追诉时效早已经经过,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殊追诉时效——当事人依法不符合法定要件。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根据现有卷宗证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洪某挺罪行众多,自2008年犯罪后的追诉期限内又多次犯罪,追诉期限被中断,依法不再适用追诉期限。但是,根据立法解释和刑法原理,共同犯罪并非适用统一的追诉时效标准,而是按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时效。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一部分人超过了追诉时效,另一部分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就只能对后者进行追诉。此外张明楷教授亦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期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的共犯人,其犯罪的追诉期限并不中断。因此,本案中,虽然系共同犯罪,但应该分别计算追诉期,相互之间并不连带,因此,当事人的追诉时效已过,本案只能对洪某进行追诉,并不能对当事人再依法进行追诉。
      (三)当事人未逃避侦查和审判,依法适用追诉期限的规定。具体而言,本案案件一直悬挂着,未进行刑事追诉,成为“僵尸”案件,公安机关十年以来不闻不问;已进行多次调解,对当事人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百姓天然误认为案件已结案;当事人已稳定生活,被选举为小组长稳定生活十余年,未逃、未跑亦未妨碍司法。

【辩护结果】当事人被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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